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刑法上考虑的只是行为的结果是否产生,而不考虑产生这一行为的内部认识过程,很少关心影响犯罪行为形成的心理因素,而罪犯的犯罪行为是经过个体主观认识过程后而产生的结果,是决策后实施的行为。所以,从心理学的视角对犯罪决策——犯罪心理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研究对犯罪学理论以及在实践中有效预防、打击犯罪及改造罪犯都有重要的价值。
所谓犯罪决策,是指潜在犯罪人通过对某种犯罪的犯罪效益和犯罪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做出是否实施该种犯罪的决定。如果犯罪人选择犯罪,则表明其做出了犯罪决策;反之,则表明没有做出犯罪决策,犯罪决策简单地讲就是在头脑中做出犯罪决定。
一、犯罪决策与本身所具有的不良心理因素有关
调杳与测量显示:许多犯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消极的。突出地表现为纵情享乐、悲观厌世、对生活中的挫折过分夸大和产生过分悲观的态度等,往往为了追求低层次生理性需要的满足而产生犯罪动机和进行犯罪活动。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因素是个体主动地接受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逐渐发展变化而形成的,内容是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相悖的,对自己的人生意义存在病态的观点和看法。多数罪犯在“自己的观点和社会道德标准不一致”时,选择“坚持自己的看法”,缺乏社会道德和法律观念,有着严重的利已主义倾向。世界观和人生观是属于个性倾向性的内容,是一个人行为的动力系统,对一个人的注意指向、心理选择具有指导意义,所起作用不能低估。王某某,教师,大学学历,因女方家长不同意,女方欲与其断绝恋爱关系,心生报复之意,用斧头将女方一家三口砍死,最终被判处死刑。罪犯的心理感受是指在犯罪决策和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之后所要经历的恐惧、惶惑、悔恨等情绪体验的过程。如犯罪人担心自己的行为败露之后将会遭受肉体的痛苦、自由的丧失或名誉的剥夺,表现为犯罪人犯罪过程中的胆战心惊或犯罪之后的惶惶不可终日,总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可见,最犯的心理感受已经严重异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及时发现并转变潜在犯罪人已经形成的不良心理因素使其得以有效地释放而不致于外化为犯罪行为显得特别重要。一方面发现问题要早,另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和借助于心理咨询机构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潜在犯罪人的不良心理。急剧的社会变革造成了许多社会成员暂时的不适应,家长、教师、社会管理人员等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正视社会现实,善于发现问题,积极疏导,帮助适应不良者度过难关(使其明白犯罪并非唯一的选择),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化不良心理因素为积极心理因素,使潜在犯罪人重塑健康人格,使他们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能等他们进了监狱、坐了牢房时才想起对他(她)们进行心理辅导,要做的应该是尽量防患于未然。
二、犯罪决策是理性的,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衡过程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罪犯对犯罪行为往往是有较清醒的认识,其对行为活动目标价值的认识,对达到目标的手段、方式、可能性的认识,行为动机主要根据主体对目标价值的估价,估价越大,吸引力就越大:对达到目标可能性的估价,估价越大,动机越强。潜在犯罪人大都是理性人,其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大都是理性人在理性选择下的活动。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潜在犯罪人会思考、会计算对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能作理性的比较。但不同类型的潜在犯罪人对成本的感受度是不一样的,潜在犯罪人最终选择哪种行为,取决于他对犯罪成本的感受度,取决于他对收益与成本比较的感受。潜在犯罪人之所以会做出犯罪决策,是因为认为他们的行为动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犯罪人在决策的时候往往都会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效益予以比较权衡,只有当其预期犯罪效益大于犯罪成本时,犯罪人才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由于一定犯罪的效益是确定的,因而犯罪成本对犯罪决策有着重要影响,犯罪成本是决定犯罪人是否做出犯罪决策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现实的犯罪中就有明显地体现,并且它往往发生在智力健全甚至超长的人身上,多发生于杀人、抢劫、走私、高科技、金融犯罪等领域,并呈现出年轻化、组织化、流动化、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
只有当人人都能意识到我们的行为是受法律制约的,违法必将受到严惩时,法律对人的约束才有实际意义,挺而走险者才会收敛。著名心理学家西蒙在对决策理论进行研究时,从经济决策的角度提出了“比较满意”的决策原则。所以要加强教育,健全法制,严格管理、执法,最大可能地打破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挺而走险心理。降低潜在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效用评价,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让他们树立这样的观念:实施犯罪最终是得不偿失的。很多犯罪分子法律观念淡漠,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可逾越的,提醒我们的司法机关切记严格执法,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思想,杜绝执法中讲人情、看关系。因为不良影响一旦扩展开来,亵渎的将是人们心中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就可能致使许多人以身试法。
三、犯罪决策与惩罚成本不高有关
美国犯罪经济学家贝克主张,惩罚能够威慑犯罪。他认为,犯罪率与惩罚成本有关。所谓惩罚成本是一种期望成本,它由惩罚概率与惩罚严厉性组成。不难理解,犯罪预防仅靠个人自我约束是绝对不行的,必须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打击机制等与之配套。监督、打击不到位,就极易使那些具有不良心理因素的潜在犯罪人产生冒险心理、侥幸心理从而挺而走险。这一点集中表现在职务犯罪中,如泰安前市委几乎全军覆没,使我们不能无视职务犯罪的触目惊心。而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屡屡出现,唯有从提高惩罚成本入手,应加强监督,堵塞漏洞,严密防范,并在思想上认识到,反腐败斗争中只是揭露、处理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对犯罪现象有力地遏制和防范。提出严惩不怠,打破他们的侥幸心理,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氛围。完善社会监控体系,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降低潜在犯罪人对达到犯罪目的的主观概率估计,以此减弱他们的犯罪动机。要摆脱过去那种只会埋头破案、以案论案,案破之时也就是大功告成之时的被动局而,而应该更加清醒地努力从总体上掌握犯罪的最新动向、把握罪犯的作案心理、认真分析犯罪行为的产生条件,进而弄清犯罪发生规律也发现我们的漏洞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从制度、管理的层面上堵塞漏洞,更主动、更积极、更有效地预防、打击犯罪。
四、犯罪决策的性别差异比较明显
性别差异在犯罪决策中表现不同,男性罪犯表现出更多的理性思考,而女性罪犯犯罪决策中更多的是感情用事,情绪化特征较为突出。女性犯罪主体往往在理解、辨别和抵制能力方而与社会的复杂性很不适应。她们习惯于用直线的思维反映复杂的社会现实,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美丑等情形,不能完全分辨和识别,有时甚至会混淆和颠倒。当社会的消极因素影响她们时,往往难以抵制,易于接受。同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她们也缺乏预知和预防的能力,当事态发展出乎意料或难以把握时,她们很难拿出主动性的应对措施,从而随波逐流,任凭事态发展。如女性杀人犯往往情感深沉专一,一旦感情受到压抑和挫折,很容易使她们发生心理上的变异,结合性格上的内向、孤僻,会发生质的变化——由爱到恨。遇到外界的适当刺激,就会出现爆发性的激情,支持女性主体严重侵犯别人。由于女性情感的内倾性特征,她们的杀人或恶性伤害行为,往往是不满情绪长期积累的结果。女性情感十分丰富和强烈,敢爱、敢恨,容易动感情。这与她们的高级神经兴奋过程较强、抑制力弱有关系。这一特点使女性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犯罪行为。意志薄弱往往是一些女犯抵制不住诱惑的原因,受引诱、逼迫走上犯罪道路的已屡见不鲜。女性易受环境、他人暗示,往往成为冲动性、偏激性犯罪者。所以,首先要加强对低学历女性和一些外来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其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性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加强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消除其自私、贪婪、压抑、迷信、空虚、虚荣等不良心理。(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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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顺
所谓犯罪决策,是指潜在犯罪人通过对某种犯罪的犯罪效益和犯罪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做出是否实施该种犯罪的决定。如果犯罪人选择犯罪,则表明其做出了犯罪决策;反之,则表明没有做出犯罪决策,犯罪决策简单地讲就是在头脑中做出犯罪决定。
一、犯罪决策与本身所具有的不良心理因素有关
调杳与测量显示:许多犯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消极的。突出地表现为纵情享乐、悲观厌世、对生活中的挫折过分夸大和产生过分悲观的态度等,往往为了追求低层次生理性需要的满足而产生犯罪动机和进行犯罪活动。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因素是个体主动地接受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逐渐发展变化而形成的,内容是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相悖的,对自己的人生意义存在病态的观点和看法。多数罪犯在“自己的观点和社会道德标准不一致”时,选择“坚持自己的看法”,缺乏社会道德和法律观念,有着严重的利已主义倾向。世界观和人生观是属于个性倾向性的内容,是一个人行为的动力系统,对一个人的注意指向、心理选择具有指导意义,所起作用不能低估。王某某,教师,大学学历,因女方家长不同意,女方欲与其断绝恋爱关系,心生报复之意,用斧头将女方一家三口砍死,最终被判处死刑。罪犯的心理感受是指在犯罪决策和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之后所要经历的恐惧、惶惑、悔恨等情绪体验的过程。如犯罪人担心自己的行为败露之后将会遭受肉体的痛苦、自由的丧失或名誉的剥夺,表现为犯罪人犯罪过程中的胆战心惊或犯罪之后的惶惶不可终日,总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可见,最犯的心理感受已经严重异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及时发现并转变潜在犯罪人已经形成的不良心理因素使其得以有效地释放而不致于外化为犯罪行为显得特别重要。一方面发现问题要早,另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和借助于心理咨询机构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潜在犯罪人的不良心理。急剧的社会变革造成了许多社会成员暂时的不适应,家长、教师、社会管理人员等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正视社会现实,善于发现问题,积极疏导,帮助适应不良者度过难关(使其明白犯罪并非唯一的选择),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化不良心理因素为积极心理因素,使潜在犯罪人重塑健康人格,使他们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能等他们进了监狱、坐了牢房时才想起对他(她)们进行心理辅导,要做的应该是尽量防患于未然。
二、犯罪决策是理性的,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衡过程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罪犯对犯罪行为往往是有较清醒的认识,其对行为活动目标价值的认识,对达到目标的手段、方式、可能性的认识,行为动机主要根据主体对目标价值的估价,估价越大,吸引力就越大:对达到目标可能性的估价,估价越大,动机越强。潜在犯罪人大都是理性人,其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大都是理性人在理性选择下的活动。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潜在犯罪人会思考、会计算对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能作理性的比较。但不同类型的潜在犯罪人对成本的感受度是不一样的,潜在犯罪人最终选择哪种行为,取决于他对犯罪成本的感受度,取决于他对收益与成本比较的感受。潜在犯罪人之所以会做出犯罪决策,是因为认为他们的行为动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犯罪人在决策的时候往往都会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效益予以比较权衡,只有当其预期犯罪效益大于犯罪成本时,犯罪人才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由于一定犯罪的效益是确定的,因而犯罪成本对犯罪决策有着重要影响,犯罪成本是决定犯罪人是否做出犯罪决策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现实的犯罪中就有明显地体现,并且它往往发生在智力健全甚至超长的人身上,多发生于杀人、抢劫、走私、高科技、金融犯罪等领域,并呈现出年轻化、组织化、流动化、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
只有当人人都能意识到我们的行为是受法律制约的,违法必将受到严惩时,法律对人的约束才有实际意义,挺而走险者才会收敛。著名心理学家西蒙在对决策理论进行研究时,从经济决策的角度提出了“比较满意”的决策原则。所以要加强教育,健全法制,严格管理、执法,最大可能地打破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挺而走险心理。降低潜在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效用评价,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让他们树立这样的观念:实施犯罪最终是得不偿失的。很多犯罪分子法律观念淡漠,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可逾越的,提醒我们的司法机关切记严格执法,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思想,杜绝执法中讲人情、看关系。因为不良影响一旦扩展开来,亵渎的将是人们心中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就可能致使许多人以身试法。
三、犯罪决策与惩罚成本不高有关
美国犯罪经济学家贝克主张,惩罚能够威慑犯罪。他认为,犯罪率与惩罚成本有关。所谓惩罚成本是一种期望成本,它由惩罚概率与惩罚严厉性组成。不难理解,犯罪预防仅靠个人自我约束是绝对不行的,必须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打击机制等与之配套。监督、打击不到位,就极易使那些具有不良心理因素的潜在犯罪人产生冒险心理、侥幸心理从而挺而走险。这一点集中表现在职务犯罪中,如泰安前市委几乎全军覆没,使我们不能无视职务犯罪的触目惊心。而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屡屡出现,唯有从提高惩罚成本入手,应加强监督,堵塞漏洞,严密防范,并在思想上认识到,反腐败斗争中只是揭露、处理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对犯罪现象有力地遏制和防范。提出严惩不怠,打破他们的侥幸心理,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氛围。完善社会监控体系,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降低潜在犯罪人对达到犯罪目的的主观概率估计,以此减弱他们的犯罪动机。要摆脱过去那种只会埋头破案、以案论案,案破之时也就是大功告成之时的被动局而,而应该更加清醒地努力从总体上掌握犯罪的最新动向、把握罪犯的作案心理、认真分析犯罪行为的产生条件,进而弄清犯罪发生规律也发现我们的漏洞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从制度、管理的层面上堵塞漏洞,更主动、更积极、更有效地预防、打击犯罪。
四、犯罪决策的性别差异比较明显
性别差异在犯罪决策中表现不同,男性罪犯表现出更多的理性思考,而女性罪犯犯罪决策中更多的是感情用事,情绪化特征较为突出。女性犯罪主体往往在理解、辨别和抵制能力方而与社会的复杂性很不适应。她们习惯于用直线的思维反映复杂的社会现实,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美丑等情形,不能完全分辨和识别,有时甚至会混淆和颠倒。当社会的消极因素影响她们时,往往难以抵制,易于接受。同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她们也缺乏预知和预防的能力,当事态发展出乎意料或难以把握时,她们很难拿出主动性的应对措施,从而随波逐流,任凭事态发展。如女性杀人犯往往情感深沉专一,一旦感情受到压抑和挫折,很容易使她们发生心理上的变异,结合性格上的内向、孤僻,会发生质的变化——由爱到恨。遇到外界的适当刺激,就会出现爆发性的激情,支持女性主体严重侵犯别人。由于女性情感的内倾性特征,她们的杀人或恶性伤害行为,往往是不满情绪长期积累的结果。女性情感十分丰富和强烈,敢爱、敢恨,容易动感情。这与她们的高级神经兴奋过程较强、抑制力弱有关系。这一特点使女性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犯罪行为。意志薄弱往往是一些女犯抵制不住诱惑的原因,受引诱、逼迫走上犯罪道路的已屡见不鲜。女性易受环境、他人暗示,往往成为冲动性、偏激性犯罪者。所以,首先要加强对低学历女性和一些外来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其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性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加强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消除其自私、贪婪、压抑、迷信、空虚、虚荣等不良心理。(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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