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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审查与判断

翻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其他诸多原因,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环节翻供的现象日见增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人员对其口供的正确认定和运用,进而影响了批捕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如何正确地审查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在检察机关案件批捕环节的办案实际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对案情是最为清楚的。由于与案件有着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其口供存在着可能的真实性与虚假性,这就决定了其翻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有可能是为自己所作的真实辩护,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的虚假翻供。因此,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要实事求是,结合案件的各种情况认真地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符合实际的结论。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应坚持获取口供的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刑事证据之一。坚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要认真审查研究口供的取得渠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实践证明,采取私设公堂、刑讯逼供、诱供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据有可能收集到客观真实的材料,但由此造成冤假错案的事例却大量存在。因此,只有在采取合法程序收集口供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口供内容的真实性。
二、判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适用性。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仅要不断地学会正确地判断翻供,而且要积极地防止翻供,一要坚持合法取证的原则,严禁以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方法去收集口供;二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使其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认真听取其有罪方面的供述,也要听取其无罪或罪轻方面的辩解,既要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如实供述,又要防止无罪的嫌疑人作有罪的供述。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真实性。
首先,应通过查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客观原因来判断其翻供的可靠程度。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迫于审讯压力或认为案情已暴露无遗,为求得法律的宽大处理,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作了有罪的供述,但当他发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翻供有可能蒙混过关,便想方设法进行翻供,这种翻供就可以判断为不真实的翻供。
其次,通过审查原供是否属实来判断翻供的合理性。对原供属实与否的审查,要看原供是否明确具体,前后是否一致。原供能说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目的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并且数次原供的内容互相吻合,原供的可靠性就大,反之,原供抽象、笼统或模棱两可,叙述不出犯罪的具体时间、具体情节等,并且反复性大,或前后矛盾,则说明原供可能虚假。
再次,结合案件材料中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据,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信度。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作了有罪供述后在审查批捕环节又将其推翻,但是,公安机关在侦结案件前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多方收集整理了一些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的其他如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影音资料等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办案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情前提下,结合这些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认真地进行分析, 以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信度。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但要了解多数犯罪嫌疑人有推卸罪责的心理,也要了解少数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原因作虚假供述,把不属于自己的罪行担揽在自己身上,或者违心地承认别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消极心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由于他们在案件中的相互作用及关系不同,使案件错综复杂。因此,办案人员不能简单地轻信共犯的供述,要注意分析共犯供述中是否有矛盾,或运用其他证据去印证共犯的供述。另外,办案人员要全面地掌握案情,及时收集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未收集到其他各种证据,做到心中有数,从而理直气壮地告戒犯罪嫌疑人翻供只会给自身带来严厉惩处的不利后果,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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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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