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犯罪的刑种,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现实中,前罪所判处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告人犯新罪,是否需要将前罪尚未执行的附加刑与新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几个司法解释,但并没有涵盖所有附加刑的数罪并罚情况。由于没收财产的附加刑是由法院执行机构在前罪判决生效后直接执行,具有主动性,一般很少涉及到数罪并罚的问题,下面本文主要探讨一下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刑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数罪并罚的适用。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