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份一天中午河北省孟村县城关的李某某去本县西满西村办事,在行至西满西村快要进村的路段时,与在此路段闲逛的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相遇,由于是在中午,这一路段空无一人,犯罪嫌疑人高某突然对受害人李某某所背的女士挎包实施抢夺,受害人李某某奋力与其对峙,并大声呼救,犯罪嫌疑人王某见状上前踹了受害人李某某几脚,夺下挎包逃窜。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抢包的过程中,造成了李某某手指轻微的受伤。后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在2014年1月底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被孟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意见发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具体的理由为:第一,在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抢包之前,李某某已经看到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对其已经有了一定的防备。第二,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侵犯的是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符合抢劫罪主观的要求。第三,犯罪人为男性,而被害人为女性。综上以上三点,可以认定本案为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为:首先虽然本案的受害人李某某事先看到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但主观意识上一直认为是闲逛人员,没有任何防范意识,所以仍然属于趁人不备。其次该抢夺过程持续时间短,同时两者的力量悬殊,不能认定两人有持续性的争抢过程,被害人的伤情可能是在夺包过程中造成的。再者犯罪嫌疑人高在抢包过程中不存在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的特征。还有就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抢夺行为导致了李某某的手指轻伤,但并不是故意以暴力来侵犯他人,所以其目的不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是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所以对本案认定为抢夺罪。
评析
笔者赞同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观点。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明确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笔者在对案件评析之前,觉得有必要对抢夺罪和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一下认识。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2)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
2014年1月份一天中午河北省孟村县城关的李某某去本县西满西村办事,在行至西满西村快要进村的路段时,与在此路段闲逛的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相遇,由于是在中午,这一路段空无一人,犯罪嫌疑人高某突然对受害人李某某所背的女士挎包实施抢夺,受害人李某某奋力与其对峙,并大声呼救,犯罪嫌疑人王某见状上前踹了受害人李某某几脚,夺下挎包逃窜。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抢包的过程中,造成了李某某手指轻微的受伤。后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在2014年1月底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被孟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意见发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具体的理由为:第一,在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抢包之前,李某某已经看到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对其已经有了一定的防备。第二,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侵犯的是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符合抢劫罪主观的要求。第三,犯罪人为男性,而被害人为女性。综上以上三点,可以认定本案为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为:首先虽然本案的受害人李某某事先看到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但主观意识上一直认为是闲逛人员,没有任何防范意识,所以仍然属于趁人不备。其次该抢夺过程持续时间短,同时两者的力量悬殊,不能认定两人有持续性的争抢过程,被害人的伤情可能是在夺包过程中造成的。再者犯罪嫌疑人高在抢包过程中不存在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的特征。还有就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抢夺行为导致了李某某的手指轻伤,但并不是故意以暴力来侵犯他人,所以其目的不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是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所以对本案认定为抢夺罪。
评析
笔者赞同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观点。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明确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笔者在对案件评析之前,觉得有必要对抢夺罪和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一下认识。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2)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