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崔某与本村妇女刘某(即自诉人)在2001年6月以前有长达两三年之久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双方家庭矛盾也因此不断发生。2001年7月上旬,刘某在与其夫吵打后,其婆母杨某找崔某,劝说崔某“以前的事不管怨谁,今后你们不要再往来了”,崔某将杨某叫到内室,单独告诉杨某:刘某与本村林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回家后询问刘某,刘某否认。随后婆媳二人找到林某,林某否认崔某所说的事。林妻知道后,又找到崔某责问,崔某承认说过,又将原内容复述一遍。2001年7—8月间,崔某将刘某写给他的情书复印九份,在村内张贴并向部分村民传看。2002年2月8日,刘某来到林家,拿出预先写好的内容为“崔去年6月份说过刘与林有男女关系”的证明让林抄写被拒绝,后让林出证明也被拒绝,刘某称“你要不给写,我就死在你家里”,然后从身上掏出甲胺磷农药服下。经医院抢救脱险。其后刘某以崔某犯有诽谤罪,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此案中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崔某在客观上虽有散布对刘某人格、名誉有影响的言辞的行为,但最初是在较为秘密的状态仅对刘某的婆母讲,其主要目的是摆脱或减轻在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这一事实中的责任,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公开散布使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意图,不认为是情节严重,同时,刘某得知后也未作出强烈的反应。2、林某夫妇拒绝提供证明,刘某取证受阻,有要胁证人的用意。服毒结果与在七个月前被告人散布的言辞之间无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理由是:双方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家庭矛盾经常发生。崔某在客观上有散布所捏造事实的行为,虽然当初的对象是特定的,后来知悉的人很多,使刘某在社会上人格评价受到贬损,同时崔某散发刘某所写情书的复印件,主观也有贬损刘某人格的意图,刘某服毒虽与林某拒绝作证有关,但刘某的主观上是以取证为手段控诉崔某,在取证受阻后服毒,与崔某的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后果严重。
第三种意见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理由是:
刘、崔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本属道德范畴,但崔某在事情暴露、双方家庭矛盾日益尖锐后,出于推卸或减轻责任的目的,故意向他人散布其所捏造的刘、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虚假事实,又将刘所写情书复印件传看,主观上有对刘的人格进行贬损的意图,在客观上也造成了社会对刘某人格评价降低。刘某在崔某的散布行为七个月后服毒,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对刘某在人格受到贬损后作出反应(即服毒后果)时间延续的合理性予以苛求。因此刘某服毒也应视为“情节严重”,崔某主要目的在于侮辱刘某,贬损其人格,诽谤属次要目的,其行为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犯,应以侮辱罪对其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中国法院网
李桂锋 郭伟众
被告人崔某与本村妇女刘某(即自诉人)在2001年6月以前有长达两三年之久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双方家庭矛盾也因此不断发生。2001年7月上旬,刘某在与其夫吵打后,其婆母杨某找崔某,劝说崔某“以前的事不管怨谁,今后你们不要再往来了”,崔某将杨某叫到内室,单独告诉杨某:刘某与本村林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回家后询问刘某,刘某否认。随后婆媳二人找到林某,林某否认崔某所说的事。林妻知道后,又找到崔某责问,崔某承认说过,又将原内容复述一遍。2001年7—8月间,崔某将刘某写给他的情书复印九份,在村内张贴并向部分村民传看。2002年2月8日,刘某来到林家,拿出预先写好的内容为“崔去年6月份说过刘与林有男女关系”的证明让林抄写被拒绝,后让林出证明也被拒绝,刘某称“你要不给写,我就死在你家里”,然后从身上掏出甲胺磷农药服下。经医院抢救脱险。其后刘某以崔某犯有诽谤罪,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此案中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崔某在客观上虽有散布对刘某人格、名誉有影响的言辞的行为,但最初是在较为秘密的状态仅对刘某的婆母讲,其主要目的是摆脱或减轻在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这一事实中的责任,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公开散布使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意图,不认为是情节严重,同时,刘某得知后也未作出强烈的反应。2、林某夫妇拒绝提供证明,刘某取证受阻,有要胁证人的用意。服毒结果与在七个月前被告人散布的言辞之间无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理由是:双方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家庭矛盾经常发生。崔某在客观上有散布所捏造事实的行为,虽然当初的对象是特定的,后来知悉的人很多,使刘某在社会上人格评价受到贬损,同时崔某散发刘某所写情书的复印件,主观也有贬损刘某人格的意图,刘某服毒虽与林某拒绝作证有关,但刘某的主观上是以取证为手段控诉崔某,在取证受阻后服毒,与崔某的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后果严重。
第三种意见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理由是:
刘、崔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本属道德范畴,但崔某在事情暴露、双方家庭矛盾日益尖锐后,出于推卸或减轻责任的目的,故意向他人散布其所捏造的刘、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虚假事实,又将刘所写情书复印件传看,主观上有对刘的人格进行贬损的意图,在客观上也造成了社会对刘某人格评价降低。刘某在崔某的散布行为七个月后服毒,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对刘某在人格受到贬损后作出反应(即服毒后果)时间延续的合理性予以苛求。因此刘某服毒也应视为“情节严重”,崔某主要目的在于侮辱刘某,贬损其人格,诽谤属次要目的,其行为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犯,应以侮辱罪对其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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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锋 郭伟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