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规则004号作者:马阳杨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本期观点辑要】1.被告人合谋通过微型摄像机、手机等器材,意图在高考过程中窃取试题,未遂后将利用其他渠道取得的高考试题答案发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被告人合谋通过手机及QQ拍送中考试题,并将相关人员提供的试题答案发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 被告人购买大学英语四级答案后予以推销,并在考试过程中传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 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数人经事先预谋,通过网上寻找的卖家,在开考后非法获取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并将其传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5. 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利用同案犯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部分试题,并予以出售,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规则解读】 被告人合谋通过微型摄像机、手机等器材,意图在高考过程中窃取试题,未遂后将利用其他渠道取得的高考试题答案发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例索引:(2015)菏刑一终字第36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王强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陈卫华 单硕 王令己 关键词:高考试题| 发射器|发送案情简介: 2014年高考前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利益,购买用于收、发电子数据的“作弊”仪器,在东明县城以每台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多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出售。后伙同被告人王强指使高考考生高某、葛某将微型摄像机、手机带入考场,非法窃取2014年山东省高考考试题,因信号被屏蔽而未得逞。2014年6月7日高考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东明县解放路御景豪庭小区内,利用腾讯QQ接收被告人吴某转发来的高考语文、数学参考答案,后伙同被告人王强通过发射仪器发送给正在东明县第二初级中学考场考试的高考考生罗某、贺某等人。2014年6月7日晚23时许,东明县公安局民警对辖区旅馆进行清查,在曙光路东段八一旅馆206房间内发现王某一人持两个身份证,另一人叫王强,对其随身物品清查时发现电子接收设备一宗,经询问证实二人为参加今年高考的艺术考生出售作弊仪器并传输答案,从中获利的情况。裁判结果: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吴某之间聊天记录,视听资料以及三被告人归案后的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根据相关的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强以牟取私利为目的,在高考期间非法获取国家高考部分试题及参考答案,被告人吴某在应当明知高考答案是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传送非法获取的高考参考答案,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理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根据相关规定,高考试题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被告人窃取试题未遂,且在考试过程中传送非法获取的答案,事实清楚,主观目的明显,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解读】 被告人合谋通过手机及QQ拍送中考试题,并将相关人员提供的试题答案发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案例索引:(2014)永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合议庭:欧贤志 龙国明 黄校军 关键词:中考试题| 启封后|发送案情简介: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报考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需参加户籍所在地市州的中考,且考生中考成绩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和邓某某1等人联系了多名报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考生及家长,以保证通过考试笔试、面试为由,收取各考生家长1万元至3万元不等费用。2013年5月,杨某某通过被告人何某父亲何某某2认识在年度中考担任保密员的被告人唐某某,由唐介绍认识了担任监考员的被告人吴某,并于同年6月16日晚上在道县西子湖宾馆与吴、唐二人商量好窃题、报酬等事宜,杨某某于次日早上交给吴某3000元报酬。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何某、廖某某在被告人蒋某某处租用考试作弊无线设备,蒋得知众人欲实施中考作弊意图后,传授了何、廖设备使用方法。同月17日即中考前夕,廖某某邀同村的被告人廖某某1一同前往东安县,传授了在本次考试中欲实施作弊的多名考生运用无线设备作弊方法,并通过周某某确定发送答案地点。与此同时,杨某某通过谢某某雇佣了多名初三任课教师及电脑操作人员,计划在中考期间收到试题后做出答案,并通过QQ发送到何某、廖某某处,再运用无线设备将答案发送至考生。同月18、19日即中考期间,按照事先安排,监考员吴某在启封至发放试卷空隙用手机拍下试卷,通过唐某某提供的QQ发送至杨某某的QQ,唐某某利用收余卷之便亦通过同样方法发送试卷图片。杨某某、谢某某等人接收到试卷图片即打印出来,组织任课教师做题,并将答案通过QQ发送至何某、廖某某、廖某某1等人处,何、廖三人即通过无线设备将答案发送至考生。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蒋某某、廖某某、廖某某1、周某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吴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杨某某、何某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共同犯罪中系指挥者和组织者,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某、吴某身为教师、作为保密员、监考员,与杨某某积极策划、密切配合,主动发送中考试题,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谢某某、蒋某某、廖某某、廖某某1、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法理解析:本案焦点,在于中考试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评定其为国家秘密的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密级鉴定工作的管辖:(一)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同级和县级地方办案机关提起鉴定的事项进行密级鉴定。(二)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同级办案机关提起鉴定的事项进行密级鉴定。本案中,经湖南省国家保密局鉴定,永州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题虽已启封,但尚未分发给考生,应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被告人伙同相关监考、经手人员窃取试题,且在考试过程中传送试题答案,事实清楚,主观目的明显,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解读】 被告人购买大学英语四级答案后予以推销,并在考试过程中传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案例索引:(2012)武刑初字第1104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词:英语四级试题| 购买|发送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初,被告人张淳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网友“风云”(另处理)订购了2011年12月举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试题答案,后向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进行推销,并在考试进行期间向购买了其作弊用电子设备的学生陆某某等人发送试题答案。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淳,非法收买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张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淳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淳系坦白、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建议对被告人张淳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淳采用散发名片等手段推销答案及作弊工具,影响恶劣,不宜适用缓刑,该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理解析:本案被告人张淳提供给陆志鸿等考生的答案,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确认,与2011年12月17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题内容部分一致,具有一致性,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被告人购买答案后予以推销并在考试过程中传送,事实清楚,主观目的明显,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解读】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数人经事先预谋,通过网上寻找的卖家,在开考后非法获取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并将其传送给在考考生,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案例索引:(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2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蒋妹红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合议庭:郑焯琼 陈捷 袁伟民 关键词: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中|报送案情简介:2012年9月22日,2012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分别受考生施某某、朱某(另案处理)事先委托,帮助施某某、朱某二人在考试中作弊,详述如下:被告人蒋某某在开考40分钟左右收到潘某(另案处理)通过“QQ”发来的当日二个科目的考试试题及答案,后在本市长宁区姚**中学考场附近通过无线电通讯设备将上述试题和答案报送给施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则为蒋某某驾车及调试设备等。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考40分钟左右收到潘某(另案处理)通过“QQ”发来的当日二个科目的考试试题及答案,后在本市普陀区顺义路考场附近通过无线电通讯设备将上述试题和答案报送给朱某。2012年9月22日下午,公安民警将正在车内报送答案的被告人蒋某某及赵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无线电通讯设备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明知朱某、潘某(另案处理)通过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尚属于国家秘密的全国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的试题,并用于考试作弊,仍运用通讯设备为在考场内考试的朱某等人传送相关的试题。系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犯,依法应予处罚。法理解析:本案焦点,在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开考后其试题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作出的规定,联合印发了《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该《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是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启用”应当解释为“启封”、“使用”,“启”即拆封,是瞬间行为,而“用”是指考试经历的时间跨度,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对“启用”一词应完整理解为考试开考至答题结束的过程,如此理解完全符合考试公平性的要求。全国一级建造师专业技术考试明确要求考生在开考后一个小时方可交卷离场,正是为了确保良好的考试秩序与严格考场纪律而设置的硬性规定,同时也是防止试卷、试题泄露,保证考生独立完成试卷的保密工作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作为有权对国家秘密的密级和范围作出解释的国家机关,其联合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属“绝密级”。虽然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与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均是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进行的,都是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人才或选拔晋升资质的有效途径,因此,两种考试适用的规则,包括考题涉及的保密期限应当具有一致性,把考题的保密期限延长至考试结束前有规可循。二审期间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委托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对开考后至考试结束这一时间段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试卷的密级进行鉴定。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书面函复本院,“启用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试卷正式拆封启用即视为解密”。我们对该函复内容应针对不同的对象作不同的理解,试卷正式拆封分发后对在场的考生来说当然已无秘密可言,但对考场外的其他人员来说仍属秘密的范畴,这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标准。试想如考场外的人员通过非正常手段知晓考题的内容进而将答案传送至考场内,无疑对考试的公正性产生重大影响。 【规则解读】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利用同案犯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部分试题,并予以出售,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案例索引:(2014)鄂广水刑初字第00043号→天水市人民法院《严某、何某、廖某、黄某、宋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合议庭:陈方涛 张春生 石泽著 关键词: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中|报送案情简介: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严某在任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湖北楚才教育考试印务中心照排部录入员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何某商量后,利用其经手自学考试试题录入、排版的工作便利,先后三次将2012年10月、2013年1月、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部分试题及少量参考答案共用三个u盘拷贝后,直接或者用快递方式将该u盘交给何某,由何某将该u盘内的部分试题及少量参考答案出售给他人。何某将从严某处获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部分试题,先后二次在互联网上通过qq出售给被告人廖某。廖某将从何某处购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部分试题,在互联网上通过qq发送或者用u盘拷贝给被告人黄某、宋某甲,由黄某、宋某甲出售给他人。黄某将从廖某处获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部分试题,先后二次通过u盘拷贝出售给唐某(另案处理)。宋某甲将从廖某处获取的二门文科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试题,在互联网上通过qq出售给王某。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廖某自动到湖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投案。同年5月14日,被告人严某、何某自动到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投案。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廖某、黄某、宋某甲违反保密法规,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廖某、黄某、宋某甲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法理解析:本案被告人利用同案犯职务之便,非法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部分试题及少量答案,事实清楚,主观目的明显,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