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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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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涉嫌巨额毒品犯罪终获无罪裁判文书汇编史上最奇葩:因给法官写信要求介绍案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嫌疑人时究竟能否携带电脑、手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关于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再次建议“刑事备忘录”兄弟号“民商备忘录”正式启动,欢迎关注!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复字[2001]14号发布日期:2001-7-4执行日期:2001-7-4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涉及烟花爆竹及炮捻案件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公明发〔2001〕14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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