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admin | 2018-01-09 阅读 14 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复字[2000]11号发布日期:2000-10-25执行日期:2000-10-25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