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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公司职工与社会人员共窃公司财物的定性

【案情】
2011年4月,被告人董某等人揽下收购重庆光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品的业务,并以南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光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旧物资买卖协议,约定废铁价格2800元/吨,以每次过磅数量为准。被告人李某为重庆光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质计处司称员,其与董某共谋,通过更改车辆皮重的方式侵占重庆光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益。2011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李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光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质计处司称员的职务便利,在称量运输废铁货车皮重时,采用更改地磅电脑数据增加车辆皮重的方式,先后10余次秘密窃取重庆光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铁共计42余吨,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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