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在程序和救济上都增加了很多保护性措施,说明我国在慎重地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也证明我国的法律制度正一步步朝着规范化和成熟化的方面发展。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牵扯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要想被害人诉权的保护更完善,《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的细则规定,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来补充和完善。本文拟从审判实际中发现的被害人诉权的保护提出设想,。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的不足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缺乏知情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利,这条规定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前置保障。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附卷,对维护被害人的知情权具有极大的帮助。但在侦查阶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被害人对整个侦查阶段的公正性和侦办进程没有充分的了解权。当然,公安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收集、固定证据,重新寻求犯罪过程的公共权力机关,理应客观公正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不枉不纵,力求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人民、历史的检验,作为被害人有探求打听证据收集、案件进展的欲望,但法律没有为被害人开辟途径。
(二)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缺失
法律援助是针对一些经济困难或者特定情形被告人提供免费或减免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已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没有涉及范围。
(三)被害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存在遗漏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的不足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缺乏知情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利,这条规定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前置保障。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附卷,对维护被害人的知情权具有极大的帮助。但在侦查阶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被害人对整个侦查阶段的公正性和侦办进程没有充分的了解权。当然,公安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收集、固定证据,重新寻求犯罪过程的公共权力机关,理应客观公正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不枉不纵,力求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人民、历史的检验,作为被害人有探求打听证据收集、案件进展的欲望,但法律没有为被害人开辟途径。
(二)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缺失
法律援助是针对一些经济困难或者特定情形被告人提供免费或减免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已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没有涉及范围。
(三)被害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存在遗漏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