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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共同实施盗窃后同伙使用暴力但其未使用暴力的行为定性

   【案情】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杨某和张某租用车辆流窜到某镇准备加油时,张某提出要买烟,李某、杨某随其一起下车走进附近的“长青瓜果蔬菜副食店”。张某买了一盒香烟后,示意李某、杨某购买货物。李某、杨某以购买黄瓜、西红柿为理由,故意将店主武某引开。张某趁机爬进柜台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420元。张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店主武某发现并抓获。三被告人否认盗窃事实,并与武某争辩。后在李某与杨某的掩护下,张某趁机逃跑。店主武某拦住李某不让其离开副食店,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武某,并将武某推倒后逃跑。店主武某的丈夫赵某闻讯后赶回,在店外将逃跑出来的杨某、李某拦住。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赵某。赵某放开杨某、李某后,三被告人乘坐租用的车辆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李某、杨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具体到被告人张某的定性上,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虽然在本案中实施了盗窃行为,但被店主发现后既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且盗窃的现金数额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盗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不应以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张某与李某、杨某实施的是共同犯罪行为,而非单独犯罪行为。因李某、杨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犯罪性质已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故张某的盗窃行为也随之而转化为抢劫行为。【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1.从犯罪的形态来分析。张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非单独犯罪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是通过暗示的方式,相互间达成了意思联络,并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三被告人联系密切、分工明确、相互谋划、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由李某和杨某将店主武某引开,由张某实施盗窃行为。张某窃得420元并被店主武某发现后,由李某和杨某掩护张某逃脱。李某、杨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最终达到了共同逃脱的目的。三被告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人与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三被告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李某、杨某和张某的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2.从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来分析。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时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并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因此,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实行的是团体责任原则,而非个人责任原则。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能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在处罚的时候,要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与其罪行相均衡的刑罚。就本案而言,张某虽然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在李某、杨某的掩护下趁机逃跑,但是三被告人实施的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个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割裂开来。李某、杨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犯罪性质已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随着李某、杨某相继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张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也随之一并转化为抢劫行为。只不过张某在本案中,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故在量刑时应当给予从宽处罚。本案中,如果张某在实施盗窃时,没有与李某、杨某达成意思联络,其实施的是单独盗窃行为,因其盗窃数额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对张某不以犯罪论处,不仅会违反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而且还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难以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杨某实施的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非单独犯罪行为。李某、杨某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后,张某也随之一并转化为抢劫行为。张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不构成犯罪处理,但在量刑时应当给予从宽处罚。(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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