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近几年,一些地方陆续制定预防了职务犯罪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也为今后制定全国性法律积累了经验。日前,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有关专家学者七十余人参加了会议。此为部分与会专家的发言摘要。
对职务犯罪要预防为主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王牧
前不久,我国参加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预防的法律根据、预防工作的意义、预防工作的手段方法,为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框架。再者,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成立三年来,从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据和工作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探讨阶段,现在已经走到了总结经验并加以法制化的阶段。
治理犯罪不应该仅依靠打击,或者说不主要寄希望于打击。对社会民众来说,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还是预防。预防是职务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现在贪污的数额大幅攀升,腐败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严刑峻法,加大打击力度,虽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惩治犯罪的成本太高,与国际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也不尽一致。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应该尽量少用刑罚。所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能够提到我们中国学术届的议事日程来,而且不仅是作为我们的学术探讨,更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论、实践、历史多方面的意义。
确立诉讼预防的观念
中国政法大学 樊崇义
我想讲讲诉讼中的预防问题。现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已经纳入到修订的计划当中。诉讼中的预防应力争纳入到诉讼法的修订当中。具体地说,一是在刑诉法的修订中要不要提出“预防犯罪的原则”;二是刑诉法的任务中要不要增加“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把教育和一般刑事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规定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去。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这些在诉讼法的修改中如何加入?这是刑诉法修改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在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过程中,如何体现人文关怀,如何体现“人本思想”,构筑“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防线,构建“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制度体系,许多基层检察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要把大家的成功经验总结好,纳入到刑诉法的修改当中。前几年,俄罗斯修改刑诉法的时候,把“侦查建议”、“检察建议”、“司法建议”都予以法制化,把“侦查建议”、“检察建议”都表述为“特别决定”,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的同时出具一份“裁定”,对该发案单位存在的漏洞予以指出,10天内送达,对方要在30天内向司法机关报告整改措施。司法机关有权检查“决定”和“裁定”的落实情况,对于不落实,有权给予法律制裁。这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目前,我国还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如何将其法制化,是我们在进行刑诉法修改中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贯彻能动司法的思想
北京大学 储槐植
“反恐主义”和“公职犯罪”是世纪之交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公职”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两个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腐败比反恐工作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保守司法和能动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国家,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动司法”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做”。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国家机关更多地体现出“能动司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转轨中的国家,“能动司法”显得更加尤为重要。高检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主题。预防职务犯罪围绕这个主题,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就是“能动司法”很好的体现。
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法,这项工作不外乎有两种过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尝试的渠道,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如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前,就有许多省制定了相关法规,提供了立法的参考蓝本。此外,我们可以先修改检察官组织法,为专门的立法做好准备。
建立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 黄京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个或者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1)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体现法治、廉正、透明度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2)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所处的中心地位。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足以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确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是更好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变化,构建预防新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 曲新久
国家竞争的根本是政府竞争。政府竞争也是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国内,如果一个地方有一个“高效、透明、公开、廉政”的地方政府,该地方的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
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光靠新闻媒体、个案来监督预防并不科学,需要我们构建一个科学的反腐败机制和制度。目前,我们的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很多个转变,这些转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转变是我党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就是广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关,包含司法机关在内要适应这种转变,才能更好地“为民执政”。前一段,法院、检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第二个转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矛盾,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第三个转变是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的转变,这也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众去做。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而这里的法律必须具有政策性和导向性。职务犯罪预防法也应该是这样的,同时在这部法律当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很大,应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比较深地介入到预防工作的各个层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护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的方法手段来很好地预防职务犯罪。
大视野、大社会、大预防,构建立法框架
中国政法大学 皮艺军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我想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一、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二、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律;三、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有法律监督;四、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法律。对于立法,我们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可操作性很差,比如说它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可是实际生活中,谁去监督那些出售香烟的商贩?在职务犯罪预防法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同时协调反腐败侦查机关破获案件,还有反腐教育以及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现如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从全新的视角,全方位的视角去审视,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关注预防工作,在这里,检察机关一定要起到启领的作用。
加强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 王平
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蓝领犯罪,一类是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是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职务犯罪。对于街头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则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仅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在法律根据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职务犯罪是龙头,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在整体上预防、控制和打击整个社会的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来说,全国性的立法法律效力高,适用范围广,有更高的权威性,更长的稳定性,而中国各地情况又差异很大,所以需要更加慎重,立法难度较大。而地方性立法由于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本地区,所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立法难度相对较小。这后一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对于加强地方性法制建设,对于暂时弥补全国性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到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铺垫。这种由上而下的立法进程有可能使得全国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来的法律更有中国特色,更符合中国国情,值得提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当地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也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陈正云、许道敏整理)
法制日报
对职务犯罪要预防为主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王牧
前不久,我国参加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预防的法律根据、预防工作的意义、预防工作的手段方法,为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框架。再者,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成立三年来,从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据和工作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探讨阶段,现在已经走到了总结经验并加以法制化的阶段。
治理犯罪不应该仅依靠打击,或者说不主要寄希望于打击。对社会民众来说,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还是预防。预防是职务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现在贪污的数额大幅攀升,腐败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严刑峻法,加大打击力度,虽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惩治犯罪的成本太高,与国际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也不尽一致。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应该尽量少用刑罚。所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能够提到我们中国学术届的议事日程来,而且不仅是作为我们的学术探讨,更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论、实践、历史多方面的意义。
确立诉讼预防的观念
中国政法大学 樊崇义
我想讲讲诉讼中的预防问题。现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已经纳入到修订的计划当中。诉讼中的预防应力争纳入到诉讼法的修订当中。具体地说,一是在刑诉法的修订中要不要提出“预防犯罪的原则”;二是刑诉法的任务中要不要增加“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把教育和一般刑事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规定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去。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这些在诉讼法的修改中如何加入?这是刑诉法修改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在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过程中,如何体现人文关怀,如何体现“人本思想”,构筑“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防线,构建“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制度体系,许多基层检察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要把大家的成功经验总结好,纳入到刑诉法的修改当中。前几年,俄罗斯修改刑诉法的时候,把“侦查建议”、“检察建议”、“司法建议”都予以法制化,把“侦查建议”、“检察建议”都表述为“特别决定”,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的同时出具一份“裁定”,对该发案单位存在的漏洞予以指出,10天内送达,对方要在30天内向司法机关报告整改措施。司法机关有权检查“决定”和“裁定”的落实情况,对于不落实,有权给予法律制裁。这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目前,我国还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如何将其法制化,是我们在进行刑诉法修改中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贯彻能动司法的思想
北京大学 储槐植
“反恐主义”和“公职犯罪”是世纪之交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公职”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两个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腐败比反恐工作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保守司法和能动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国家,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动司法”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做”。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国家机关更多地体现出“能动司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转轨中的国家,“能动司法”显得更加尤为重要。高检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主题。预防职务犯罪围绕这个主题,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就是“能动司法”很好的体现。
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法,这项工作不外乎有两种过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尝试的渠道,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如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前,就有许多省制定了相关法规,提供了立法的参考蓝本。此外,我们可以先修改检察官组织法,为专门的立法做好准备。
建立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 黄京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个或者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1)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体现法治、廉正、透明度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2)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所处的中心地位。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足以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确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是更好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变化,构建预防新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 曲新久
国家竞争的根本是政府竞争。政府竞争也是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国内,如果一个地方有一个“高效、透明、公开、廉政”的地方政府,该地方的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
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光靠新闻媒体、个案来监督预防并不科学,需要我们构建一个科学的反腐败机制和制度。目前,我们的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很多个转变,这些转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转变是我党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就是广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关,包含司法机关在内要适应这种转变,才能更好地“为民执政”。前一段,法院、检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第二个转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矛盾,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第三个转变是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的转变,这也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众去做。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而这里的法律必须具有政策性和导向性。职务犯罪预防法也应该是这样的,同时在这部法律当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很大,应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比较深地介入到预防工作的各个层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护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的方法手段来很好地预防职务犯罪。
大视野、大社会、大预防,构建立法框架
中国政法大学 皮艺军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我想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一、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二、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律;三、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有法律监督;四、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法律。对于立法,我们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可操作性很差,比如说它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可是实际生活中,谁去监督那些出售香烟的商贩?在职务犯罪预防法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同时协调反腐败侦查机关破获案件,还有反腐教育以及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现如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从全新的视角,全方位的视角去审视,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关注预防工作,在这里,检察机关一定要起到启领的作用。
加强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 王平
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蓝领犯罪,一类是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是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职务犯罪。对于街头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则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仅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在法律根据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职务犯罪是龙头,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在整体上预防、控制和打击整个社会的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来说,全国性的立法法律效力高,适用范围广,有更高的权威性,更长的稳定性,而中国各地情况又差异很大,所以需要更加慎重,立法难度较大。而地方性立法由于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本地区,所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立法难度相对较小。这后一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对于加强地方性法制建设,对于暂时弥补全国性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到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铺垫。这种由上而下的立法进程有可能使得全国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来的法律更有中国特色,更符合中国国情,值得提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当地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也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陈正云、许道敏整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