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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拐卖儿童犯罪中联系买主应否定为主犯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艳,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穿青人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治安村大寨组,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团城乡北风井铁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3月6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9日被逮捕。
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艳接到胡齐军(在逃)的电话,要求被告人王艳在河北省武安市联系收买小女孩的买主。2010年1月29日,胡齐军夫妇以带同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萤石矿务工的吕春龙妻子张忠梅及其女儿吕婷婷(2008年4月29日出生)回贵州省纳雍县娘家过年为由,将张忠梅及其女儿吕婷婷骗至河北省邯郸市。2010年1月31日,胡齐军夫妇又以帮张忠梅带女儿为由,将其女儿拐骗至河北省武安市团城乡。后由被告人王艳联系买主,以32 000元的价格将吕婷婷卖给武安市西土山乡西寨子村村民王菊霞,被告人王艳分得赃款6000元。2010年3月6日,吕婷婷被公安机关解救。
审理过程:
2010年4月15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炎检公刑诉[2010]15号起诉书向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王艳犯拐卖儿童罪。炎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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