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被告人认罪”无疑是一个“关键词”,也是“意见”适用的前提,本文拟就“被告人认罪”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被告人认罪”的理解 “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被告人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即是对被告人所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异议
一、对“被告人认罪”的理解 “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被告人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即是对被告人所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