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和损失的第一承担者,却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这不但不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反而会引起新的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因此必须改善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赋予被害人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权利保护。本文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思考,力图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人地位被害人权利
对于被害人,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在战争、自然灾害以及犯罪中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将各种社会现象都纳入研究范围,研究视野极其广阔。而狭义的被害人仅仅指因犯罪行为的侵犯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人。实际上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本文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指的就是犯罪被害人。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而有犯罪必有被害人(当然,就某些具体犯罪而言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的被害人。例如赌博、卖淫嫖娼以及同性恋等)。如同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者一样,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被害人学研究的是如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和阶段来看待,第一个方面和阶段是预防阶段,即在犯罪未发生、损害未出现之前,教导每个人如何保护自己,从而避免成为被害人;第二个方面和阶段是法律保护阶段,即犯罪发生和损害发生后,法律如何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和救济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第一阶段是从法学之外,从犯罪控制的角度研究被害人问题。而第二阶段则是从法学之内研究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着手。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着重从程序方面研究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问题。
(一)关于被害人及被害人学的简单介绍
正如上面所阐述的一样,被害人与犯罪人及犯罪现象相生相伴,共同存在,二者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极为久远的历史渊源。但是纵观古今中外的人类发展史,人类自始至终都把打击和惩罚犯罪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而关于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记载确实少之又少,很难找到踪迹。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但是我想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犯罪被普遍认为是犯罪人个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国家威严的冒犯,是孤立的个人对抗整个社会的行为。而且很多时候,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政权的稳定,所以统治者历来重视对犯罪的控制和打击。这从历代中国刑法典对犯罪的严厉态度就可以看出来。在这样的一种思维下,因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权益就微不足道了,就完全给忽略掉了。这在完全没有人权概念的封建时代,是完全正常的,也是不得不接受的事实。随着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运动的兴起,人权理念深入人心,人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极大的扩展。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得到了学者的关注,从而纳入了研究视野,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①]
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起,被害人学开始产生并兴起。时至今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历程。经过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和辛勤耕耘,在这一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和系统的观点。学者普遍认为,被害人是犯罪对象和犯罪损害的承受者,例如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中,被害人会因为犯罪而遭受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正因为如此,被害人才会成为刑事司法的守门人,对整个刑事司法过程起着看守和监督的作用。另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害人是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伙伴——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而被害人学简单地说是作为犯罪学研究重要内容之一的、刑事法学补充的被害人学,也是关于个人的自卫之术的学问。
关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影响到被害人的权利,关系到被害人遭犯罪侵害的利益能否得到恢复的问题,因此是被害人问题研究的重点。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制度作一个较为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合理的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的修正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人地位被害人权利
对于被害人,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在战争、自然灾害以及犯罪中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将各种社会现象都纳入研究范围,研究视野极其广阔。而狭义的被害人仅仅指因犯罪行为的侵犯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人。实际上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本文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指的就是犯罪被害人。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而有犯罪必有被害人(当然,就某些具体犯罪而言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的被害人。例如赌博、卖淫嫖娼以及同性恋等)。如同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者一样,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被害人学研究的是如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和阶段来看待,第一个方面和阶段是预防阶段,即在犯罪未发生、损害未出现之前,教导每个人如何保护自己,从而避免成为被害人;第二个方面和阶段是法律保护阶段,即犯罪发生和损害发生后,法律如何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和救济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第一阶段是从法学之外,从犯罪控制的角度研究被害人问题。而第二阶段则是从法学之内研究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着手。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着重从程序方面研究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问题。
(一)关于被害人及被害人学的简单介绍
正如上面所阐述的一样,被害人与犯罪人及犯罪现象相生相伴,共同存在,二者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极为久远的历史渊源。但是纵观古今中外的人类发展史,人类自始至终都把打击和惩罚犯罪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而关于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记载确实少之又少,很难找到踪迹。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但是我想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犯罪被普遍认为是犯罪人个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国家威严的冒犯,是孤立的个人对抗整个社会的行为。而且很多时候,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政权的稳定,所以统治者历来重视对犯罪的控制和打击。这从历代中国刑法典对犯罪的严厉态度就可以看出来。在这样的一种思维下,因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权益就微不足道了,就完全给忽略掉了。这在完全没有人权概念的封建时代,是完全正常的,也是不得不接受的事实。随着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运动的兴起,人权理念深入人心,人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极大的扩展。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得到了学者的关注,从而纳入了研究视野,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①]
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起,被害人学开始产生并兴起。时至今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历程。经过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和辛勤耕耘,在这一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和系统的观点。学者普遍认为,被害人是犯罪对象和犯罪损害的承受者,例如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中,被害人会因为犯罪而遭受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正因为如此,被害人才会成为刑事司法的守门人,对整个刑事司法过程起着看守和监督的作用。另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害人是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伙伴——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而被害人学简单地说是作为犯罪学研究重要内容之一的、刑事法学补充的被害人学,也是关于个人的自卫之术的学问。
关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影响到被害人的权利,关系到被害人遭犯罪侵害的利益能否得到恢复的问题,因此是被害人问题研究的重点。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制度作一个较为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合理的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