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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关于涉伪造火车票刑事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

随着三十年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我国铁路事业在这三十年的发展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的时期,也是铁路事业迅猛发展的阶段。铁路的大提速,票价的提高,新科技新技术在火车票管理的运用都使我们国家的铁路事业有了令人一觉醒来恍如隔世的感觉,然而由于我国铁路运力与运能之间的矛盾,使得火车票这种有价证券在旅客运输高峰期成为一种紧俏商品,伪造车票、倒卖伪造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在近十年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变化。为此,我们专门对十年来审理的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涉伪造火车票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通过对我院受理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发现,涉伪造火车票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犯罪数额呈现迅猛增长趋势
1997年,我院受理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案件涉票数量仅为23张,票面价值共计732元;2000年以后呈明显上升趋势,2005年此类案件涉票数量为122张,票面价值59000元;2008年此类案件涉票数量猛增至700余张、票面价值达19万余元。
(二)制假手段更迭,假车票仿真度高
犯罪分子的制假手段、方法随着火车票高科技因素的增加而更新换代,制假手段仿真度增加。2005年以前,我院受理涉假火车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使用刀片、浆糊、涂改液、褪字灵、假图章等工具,采用涂改、挖补、粘贴等方法,对废旧或短途车票进行变造。随着近年来传统的硬板卡式火车票逐渐被电子软票取代,被告人伪造的手段和方法也随之更新和“完善”,一些犯罪分子用来伪造假火车票的纸张和印刷防伪等技术甚至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唐某等人伪造火车票案件,是近年此类案件中首起利用扫描、排版、电脑打印、坐标定位等“高科技”手段伪造火车票的案件。此后审理的这类案件中,利用计算机技术批量制假票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组织严密的共同犯罪特征明显,伪造和倒卖伪造火车票的行为一案共存现象突出
据统计,1997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67%为多人共同犯罪,58%为伪造和倒卖伪造火车票的行为一案共存。由于这些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伪造火车票、专人负责联络票源、专人负责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团伙犯罪形成“伪、销一条龙”的“营销模式”。例如郑元国等五被告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案,就是由专人负责伪造火车票,专人负责销售,整个犯罪流程具有较高的“组织性”。
(四)被告人“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我院自1997年以来受理的此类案件的29名被告人中,有10名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有4名还因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被判过刑。这些人在伪造火车票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首先,他们抓住了部分旅客为图方便不愿意排队购票、对票贩所给出的较低价格所吸引等贪利心理,紧紧抓住伪造火车票的巨大“销售市场”;其次,他们通过细致的观察和分析,详细掌握了火车票销售和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并从中发现了可以利用的管理漏洞;第三,他们掌握着比较“成熟”的制假手段,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一定了解,多在不便管理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内,或者长时间在便宜且不便管理的宾馆内居住实施伪造车票的犯罪行为。如刘宝国、连洁案二被告,刘宝国2004年曾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满后不久2006年又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连洁也在2005年因伪造车票被行政拘留过,2006年又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又如,我院今年受理的郑元国等五被告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中,郑元国也是第二次犯此罪,在这次犯罪过程中,他还带领其他同案犯租住于丰台区小井村的平房内进行长期、有组织的犯罪。由于这些被告人具备曾经与公安机关多次“交锋”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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