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犯罪的不断升级,雇佣杀人作为一种智能性较强的暴力型犯罪,在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中日益突出。雇佣杀人犯罪案件,即犯罪人以金钱或其他利益作为条件,收买指使他人为其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案件。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等常会影响这个社会状态下的犯罪状况。雇凶杀人的原因多种多样,与普通杀人案件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原因和思想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雇凶杀人的商品化。一些由于政治原因、权利因素、金钱关系,奸情关系带来的杀人念头的人,在他们的眼里,人的生命已经不是首位,权利金钱美色才是难得的,他们将他人的性命与数值很少的金钱挂上钩,像购买或者抛售一件商品一样简单的买断一条人命。
二、被雇者的心里变态。总结那些被雇佣的“杀手”,从他们的话语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买命”的生意,不需要老本,风险大,但是利润可观,如果是杀个比较有威望的或者是比较有钱的,可以“三年不开市,开市吃三年”;2、“干这行的,有的是实在没有钱,但是干了一次以后,如果没有被抓,就是运气,也尝到了甜头,有机会还会再干”。3、杀了一个人,本来就该偿一条命,多杀就算是赚的,因此很多人走上了“职业杀手”的路。
三、雇凶杀人这种形式的传承。荆轲刺秦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而,在解放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犯罪指数十分的低,雇凶杀人案件几乎没有听说过。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外国的文化思想不断的流入,加之对“商品经济”、金钱观念的错误理解、选择。雇凶杀人案件增加,并成不断攀升的趋势。杀人者也是多种多样的,有被生活所迫的打工者,有转业的军人武警,有所谓的“职业杀手”-----他们可以是形形色色的人,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法律意识淡薄,心狠手辣。
四、雇凶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存在的侥幸心理。因为雇凶杀人案中,警察们能够查出的通常是雇主与被害人有矛盾的事实,但是人不是他杀的,现场没有他留下的痕迹,他也有被害者死亡时不在场的证据。而杀手方面,因为杀手和被害人没有关系,所以警方很难找到杀手,找不到杀手也很难查到雇主。
五、警方侦查手段的公开,使得雇凶杀人在同类杀人案件中,具有了一定的“优越性”。通过种种的影视作品,文学作品。我们发现,公安题材,尤其是侦查破案的作品尤其受欢迎,其中详尽的侦查过程、法律程序样样都取材真实。然而拍者无意,看者有心。这些作品“培养”出了不少的反侦查“人才”,也让警方工作的难度增加很多。
在侦查雇凶杀人案件时,不仅要弄清楚雇凶杀人案的特性,还必须弄清楚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雇凶杀人案件涉及“雇主——杀手——被害人”这样一个三角关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般的仇杀、情杀,其具有杀人动机的主体和实施杀人行为者是同一主体,并与被害有明显的因果联系。在这个三角中,是雇主与被害有明显的因果联系,雇主是杀人动机的表现者,雇主与杀手之间通过金钱等关系为纽带联在一起,而杀手又是杀人行为的实施者。然而在侦查初期确定案件性质时,我们还未发现这种特殊的“三角关系”,往往轻易地将案件定性为简单的仇杀或情杀,而日后随着侦查工作的展开,根据其他线索的排除,侦查工作就将陷入僵局。因此,在这个时候侦查工作的展开,应该抓住因果联系不放,重点分析被害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生前表现、活动特点等,从中挖掘出被害人是否真正具有潜在的被害因素,及是何种原因导致被害。
二、犯罪时间。一般的仇杀、情杀案件,其犯罪嫌疑人都具有作案时间,即使犯罪嫌疑人通过请他人作伪证等手段来证实自己无作案时间,但通过调查访问等侦查工作的细致展开,其谎言一定会被揭穿。但雇佣杀人案件其雇主不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他可以找出能证明其无犯罪时间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如正在主持会议,或身在外地等方式证明。因此在初步侦查中,雇主往往会因无作案时间而被排除。
三、现场情况。雇佣杀人案件同一般的仇杀案件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导致在现场所反映的一些情况使我们很难一开始就判断是否雇佣杀人。但仔细分析比较一般仇杀案件与雇佣杀人案件现场,我们可以看到雇佣杀人案件现场有如下特点:
1、现场伪装少,遗留物证质好量多。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雇佣的杀手与被害人没有明显的因果联系,杀手杀人得到佣金或要求得到满足后,要么远逃,要么藏匿起来,再次处于一种隐蔽的状态,因此杀手杀人时顾忌就小得多,反映在现场即遗留的物证质好量多,伪装破坏现场的行为很少出现。
2、杀人目标单一、准确,手段残忍且干净利索。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与被害人紧密的因果联系,使其对被害人行踪、活动规律有准确详细的了解,这些信息向杀手提供后,杀手在行凶时由于有了一系列准备,故选择时机、目标都很准确。并且,这类案件雇主雇凶杀人的目标一般只是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杀手按照雇主要求完成任务时,其目标单一。
综上所述,雇凶杀人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能根据一些表面的现象轻易判断案件,而应立足于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获取更多的信息,全面考察因果联系、犯罪时间等,将分析谁是作案人延伸到谁可能是犯罪的幕后操纵者,突破传统的经验和思维定式,大胆推测,最终将凶手和幕后指使者一并绳之以法!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李晏徵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等常会影响这个社会状态下的犯罪状况。雇凶杀人的原因多种多样,与普通杀人案件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原因和思想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雇凶杀人的商品化。一些由于政治原因、权利因素、金钱关系,奸情关系带来的杀人念头的人,在他们的眼里,人的生命已经不是首位,权利金钱美色才是难得的,他们将他人的性命与数值很少的金钱挂上钩,像购买或者抛售一件商品一样简单的买断一条人命。
二、被雇者的心里变态。总结那些被雇佣的“杀手”,从他们的话语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买命”的生意,不需要老本,风险大,但是利润可观,如果是杀个比较有威望的或者是比较有钱的,可以“三年不开市,开市吃三年”;2、“干这行的,有的是实在没有钱,但是干了一次以后,如果没有被抓,就是运气,也尝到了甜头,有机会还会再干”。3、杀了一个人,本来就该偿一条命,多杀就算是赚的,因此很多人走上了“职业杀手”的路。
三、雇凶杀人这种形式的传承。荆轲刺秦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而,在解放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犯罪指数十分的低,雇凶杀人案件几乎没有听说过。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外国的文化思想不断的流入,加之对“商品经济”、金钱观念的错误理解、选择。雇凶杀人案件增加,并成不断攀升的趋势。杀人者也是多种多样的,有被生活所迫的打工者,有转业的军人武警,有所谓的“职业杀手”-----他们可以是形形色色的人,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法律意识淡薄,心狠手辣。
四、雇凶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存在的侥幸心理。因为雇凶杀人案中,警察们能够查出的通常是雇主与被害人有矛盾的事实,但是人不是他杀的,现场没有他留下的痕迹,他也有被害者死亡时不在场的证据。而杀手方面,因为杀手和被害人没有关系,所以警方很难找到杀手,找不到杀手也很难查到雇主。
五、警方侦查手段的公开,使得雇凶杀人在同类杀人案件中,具有了一定的“优越性”。通过种种的影视作品,文学作品。我们发现,公安题材,尤其是侦查破案的作品尤其受欢迎,其中详尽的侦查过程、法律程序样样都取材真实。然而拍者无意,看者有心。这些作品“培养”出了不少的反侦查“人才”,也让警方工作的难度增加很多。
在侦查雇凶杀人案件时,不仅要弄清楚雇凶杀人案的特性,还必须弄清楚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雇凶杀人案件涉及“雇主——杀手——被害人”这样一个三角关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般的仇杀、情杀,其具有杀人动机的主体和实施杀人行为者是同一主体,并与被害有明显的因果联系。在这个三角中,是雇主与被害有明显的因果联系,雇主是杀人动机的表现者,雇主与杀手之间通过金钱等关系为纽带联在一起,而杀手又是杀人行为的实施者。然而在侦查初期确定案件性质时,我们还未发现这种特殊的“三角关系”,往往轻易地将案件定性为简单的仇杀或情杀,而日后随着侦查工作的展开,根据其他线索的排除,侦查工作就将陷入僵局。因此,在这个时候侦查工作的展开,应该抓住因果联系不放,重点分析被害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生前表现、活动特点等,从中挖掘出被害人是否真正具有潜在的被害因素,及是何种原因导致被害。
二、犯罪时间。一般的仇杀、情杀案件,其犯罪嫌疑人都具有作案时间,即使犯罪嫌疑人通过请他人作伪证等手段来证实自己无作案时间,但通过调查访问等侦查工作的细致展开,其谎言一定会被揭穿。但雇佣杀人案件其雇主不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他可以找出能证明其无犯罪时间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如正在主持会议,或身在外地等方式证明。因此在初步侦查中,雇主往往会因无作案时间而被排除。
三、现场情况。雇佣杀人案件同一般的仇杀案件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导致在现场所反映的一些情况使我们很难一开始就判断是否雇佣杀人。但仔细分析比较一般仇杀案件与雇佣杀人案件现场,我们可以看到雇佣杀人案件现场有如下特点:
1、现场伪装少,遗留物证质好量多。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雇佣的杀手与被害人没有明显的因果联系,杀手杀人得到佣金或要求得到满足后,要么远逃,要么藏匿起来,再次处于一种隐蔽的状态,因此杀手杀人时顾忌就小得多,反映在现场即遗留的物证质好量多,伪装破坏现场的行为很少出现。
2、杀人目标单一、准确,手段残忍且干净利索。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与被害人紧密的因果联系,使其对被害人行踪、活动规律有准确详细的了解,这些信息向杀手提供后,杀手在行凶时由于有了一系列准备,故选择时机、目标都很准确。并且,这类案件雇主雇凶杀人的目标一般只是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杀手按照雇主要求完成任务时,其目标单一。
综上所述,雇凶杀人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能根据一些表面的现象轻易判断案件,而应立足于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获取更多的信息,全面考察因果联系、犯罪时间等,将分析谁是作案人延伸到谁可能是犯罪的幕后操纵者,突破传统的经验和思维定式,大胆推测,最终将凶手和幕后指使者一并绳之以法!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李晏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