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黄某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欲行盗窃,被李某发现,为逃跑,黄某持棍棒打击李某头部(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但仍被当场抓获。一审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黄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杨某系酒店厨师,某日晚下班回家,途经一偏僻路段,王某持刀将杨某拦下,欲行抢劫,杨某不从,王某即用刀砍伤杨某右臂后抢得现金200元。后经鉴定,杨某右手神经受到伤害,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经治疗后基本恢复,但短时间内无法从事厨师工作,据此杨某被迫失业。王某则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自然,法院对上述二犯行为的定性及量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上述两个案例在当地群众中引发的争论是激烈的,绝大多数的是对结果的不可理解。比较而言,案例二在犯罪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众多的影响量刑的情节上均较案例一严重得多,唯一的就是案例一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据此黄某得到了比王某重一倍的刑期。面 对如此 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的猜忌以及不理解,笔者想就抢劫罪,尤其是准抢劫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二、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案例一、黄某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欲行盗窃,被李某发现,为逃跑,黄某持棍棒打击李某头部(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但仍被当场抓获。一审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黄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杨某系酒店厨师,某日晚下班回家,途经一偏僻路段,王某持刀将杨某拦下,欲行抢劫,杨某不从,王某即用刀砍伤杨某右臂后抢得现金200元。后经鉴定,杨某右手神经受到伤害,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经治疗后基本恢复,但短时间内无法从事厨师工作,据此杨某被迫失业。王某则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自然,法院对上述二犯行为的定性及量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上述两个案例在当地群众中引发的争论是激烈的,绝大多数的是对结果的不可理解。比较而言,案例二在犯罪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众多的影响量刑的情节上均较案例一严重得多,唯一的就是案例一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据此黄某得到了比王某重一倍的刑期。面 对如此 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的猜忌以及不理解,笔者想就抢劫罪,尤其是准抢劫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二、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