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反腐倡廉”新精神、新要求,研究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交流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经验,201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会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营市组织召开了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研讨会。
与会代表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溯及力问题、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的认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中内外勾结犯罪的处理等问题,纷纷作了主题发言,并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溯及力
研讨过程中,对《意见》的溯及力问题,主要形成以下三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意见》是一个准司法解释文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参照该规定,《意见》与被解释法律条款同步生效,应当认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意见》既涵盖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又与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相矛盾。根据《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