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徐某通过利用其丈夫孙某担任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在人事调整等方面给予他人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8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分歧]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徐某明知请托人有求于其丈夫孙某,收取贿赂,通过利用其丈夫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徐某虽然明知请托人有求于其丈夫孙某还收取贿赂,但是徐某属于特定关系人,其在收取贿赂后只是将所收财物告之其丈夫,而并没有对其丈夫做思想工作让其帮助请托人,即被告人徐某与其丈夫不存在通谋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值得说明的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又提出了新的概念即“关系密切的人”。如何理解“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如何理解“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学界还是存在较大争议。本人认为:《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关系密切的人”与《意见》中的“特定关系人”是一种包容关系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徐某通过利用其丈夫孙某担任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在人事调整等方面给予他人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8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分歧]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徐某明知请托人有求于其丈夫孙某,收取贿赂,通过利用其丈夫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徐某虽然明知请托人有求于其丈夫孙某还收取贿赂,但是徐某属于特定关系人,其在收取贿赂后只是将所收财物告之其丈夫,而并没有对其丈夫做思想工作让其帮助请托人,即被告人徐某与其丈夫不存在通谋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值得说明的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又提出了新的概念即“关系密切的人”。如何理解“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如何理解“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学界还是存在较大争议。本人认为:《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关系密切的人”与《意见》中的“特定关系人”是一种包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