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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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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以下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牟取非法利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这种犯罪本质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变质、失控现象。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稳定需要一个漫长的阶段,这就使得职务犯罪的发生有了合适的土壤与条件。在权力监督和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用权力作筹码,坠入了犯罪的泥淖,且愈演愈烈,若不遏止,则会泛滥成灾,最终危及我们的国家政权。因而认真研究分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找出原因及预防对策,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相对集中于“三机关一部门”
所谓“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既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主体,又是现阶段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核心成份,也是构成国家政权大厦的基础与中坚,他们行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面临着的各种诱惑多,犯罪的机率也高于其他部门,从近年来笔者所在检察院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三机关一部门”的人员儿罪数占总数的67、%。
2、犯罪的重点主要在经济热点领域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只要有经济领域的热点出现,职务犯罪的触角便伸向哪里,因为职务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也受经济规律影响。当前的经济热点领域主要为金融、财税、证券、房地产等部门,职务犯罪在这些领域的突出表现形式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金钱借助于权力,权力置换为金钱,在交易中,“官位”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权力的魔杖化为最大限额的财富和利益。此外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近期职务犯罪不可忽视的一面。
3、犯罪手段狡猾,犯罪形式复杂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其社会阅历丰富,着手犯罪前都是深思熟虑,作案手段颇为狡猾,加之办公自动化程度提高,犯罪难以发现。一些人钻体制漏洞、钻法律空子,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反侦查性;且犯罪形式复杂多样,以智力型代替体力型,高科技型代替原始型,跨地区、跨国境,使得罪与非罪难以区分,以至现行法律已无力框定一些新的犯罪形式。
4、犯罪数额巨大,大要案发案数逐年上升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数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幅飚升,90年代之前,涉案金额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即为罕见大案;90年代后涉案金额数百万、千万乃至亿元特大案则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大要案发案数逐年上升。一批高级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纷纷落马,沦为阶下囚。据统计,90年代以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数为该类案件总数的2.5‰;90年代后,至2000年,仅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数为1.8‰,典型代表当数王宝森、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政治体制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民主、法制制度尚不够健全与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履缓慢。党政一体、政经一体的弊病尤存,政治权力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协调职能;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真正的监督、制约;以权代法,长官意志、人治代替法治的传统模式根深蒂固。
2、经济秩序的混乱
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新旧经济观念、新旧经济体制、新旧法律法规交替中经济秩序运行混乱,经济体制不畅,使职务犯罪可浑水摸鱼,有机可趁。
3、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有其优秀的一面,但也不乏负面影响,诸如视官道为正途,一切知识和修养需到官场磨砺,“学而优则仕”、“书中自有黄金屋”,读书好便可做官,做官便可发财等,便是儒学负面影响的最通俗表现。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且这种习俗观念至今流传并产生影响。
4、职务载体内因的作用
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机制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而另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则经受不住各种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这说明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本。而导致变化的内因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理想道德价值观的破灭。职务载体走上岗位时所遵循的崇尚的道德、理想、追求、信仰已完全破灭,取而代之的是种种消极颓废的思想、人生观。二是传统封建特权思想与当代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碰撞组合,严重污染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他们奉行着“当权不为财,请我都不来”,“当官就是做老爷”,“老爷就得享受奢糜的生活,在追逐这一 目标的过程中,一步一步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要着手特殊预防,着眼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惩罚既然的犯罪,一般预防是防止未然的犯罪。特殊预防是治标,一般预防是治本。针对我国当前职务犯罪高发态势,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不可偏废。
着手特殊预防即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法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有人认为:杀鸡儆猴,猴早已不怕了,明朝朱元璋严刑峻法而贪官却屡杀不绝。但笔者认为:其一,不受震慑的“顽猴”毕竟是极个别的少数。其二,在强调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措施,对一些惩治力度明显不足的法律,应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明显偏轻,三十万元以上无论数额多大,最高刑就是有期徒刑五年,这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有机可趁,大捞不义之财后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本该苛以重型的却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以轻型。再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也同样偏轻,而对构罪起点数额二十万又偏高,使国家财产、公共财产、人民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着眼一般预防,即对未犯罪者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构筑社会防范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民主法制。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以公权谋私利,要彻底消除之,最根本也最可靠的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是相互监督制约,横向、纵向交错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之监督制约。否则,绝对的监督制约又会产生绝对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而监督制约不能是停留于书面,挂之于口头,流之于形式的做秀,必须动真碰硬。首先,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民主建设是一切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行使权力才能选出他们放心满意的国家管理者,才能使一些“腐变”的公仆被及时罢免;其次健全法制建设,法律一经制定,就要变成全体公民一起遵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可以以意代法,以权压法。
2、实施以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将依靠何种方式治理国家?东欧社会主义联盟的解体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教训清楚地告诉人们: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治国的含义有三:一是政府要依法行政,让人民监督政府,让政府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二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行政手段居于辅助地位,彻底消除人治现象。依法治国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观念,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
3、理顺经济秩序,堵塞体制漏洞
经济转型期是一个漫长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亦是如此,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需要理顺经济秩序,堵塞体制漏洞,使经济发展纳入良性运行轨道,做到政治不干予经济,国有企业改制依法进行,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使市场竞争正当化、规范化、法律化。
4、明确职、责、绩、利,实行高薪“奖廉”
职:即职务、职权;责:即职责、责任;绩:即成绩,功绩;利:即利益、报酬。这四者是相辅相成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职务、多大的职权,就要履行其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取得多少成绩,即可按此获得相应的报酬,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对廉洁奉公,功绩卓著者实行高薪“奖廉”。这样,既可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透明度,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又可打破国家工作人员吃大锅饭的混乱现状,区分良莠,还可激励职务载体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所谓高薪养廉的提法,其实质是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
5、提高文化素养,倡导道德文明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文化素养的深度,道德文明的程度体现了该国家、民族整体的素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但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历史和现实都证明:贫穷愚昧的国家其经济状况也是相当落后的。公民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提高了,才能参与国家的管理,实现对当权者的监督;职务载体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提高了可以促使其自觉自愿遵纪守法 ,履行职责,这样社会才会进步,人类文明才会发展。在继承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优秀的一面时,也要拼弃其“世俗腐朽”的一面。江总书记所倡导的“以德治国”是达到人类社会的模式、最高境界的有效方法,真正是高瞻远瞩,高屋建瓴。
人性本善。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意图,人类也无一永恒的净土。一定时空的变化都会使“犯罪”这一孽种有其滋生的适宜温度和湿度,承担着查处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惩处职务犯罪的审判机关,并非生存于真空,也需相应制衡、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失控和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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