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55法行字第17378号
发布日期:1955-12-29
执行日期:1955-12-29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曾经规定“反革命分子之判处死刑者均不得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这一规定应予废止。最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屡次提出请示,现在特作通知: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反革命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除了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
法规定的程序,准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