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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雇员见财起意杀人雇主应否担责任

[案情]
王某是一名个体户。2010年8月5日,王某携带数万元去常熟进货,在途中入住某旅馆并办理了住宿手续、交纳了押金,由被告江某的雇员陈某带到9号客房,打开房门王某入住该房。旅馆客房钥匙无专人保管,当晚被雇员陈某装进腰包,夜间,陈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该钥匙打开9号客房,进去翻找王某的皮箱,发现内有现金数万元,准备占为已有,这时王某突然醒过来,抓住陈某大喊,陈某为摆脱王某,捡起桌上茶杯猛砸其头部,造成王某重伤昏迷。2010年12月9日,县检察院指控陈某犯抢劫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已经法院判决,但判处赔偿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原告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雇主江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评析]
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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