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贸易年年走高。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进口税率居高不下,导致部分商品国内市场价格偏高,直接引发国民伸手国际市场,加之媒体对我国民族产业产品品质、质量存在瑕疵、缺陷的广泛报道,进一步催生国外代购以及国际物流繁荣昌盛。不少代购商、物流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利用法律漏洞、海关监管有限,通过低报价格、化整为零等各种方式大肆偷逃应缴税款。尽管国家试图通过调整税率,加强海关监管、打击力度规避之,“化整为零”作为现在社会公众普遍接受与认可的进口方式,仍然顽固存在并严重冲击我国税收制度。美国联合快递公司走私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海外代购“化整为零”偷逃关税的案例。2010年至2012年,该案数名被告人在美国联合快递公司统一安排、指挥下,采用电子分单系统,利用在国内购买的大批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不同收件人,将本应缴纳关税的大宗商品“化整为零”,伪装成少缴或者免缴关税的个人自用物品或者样品进口,偷逃税款人民币800余万元。民众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心生疑虑,本文对此进行抛砖引玉式的探讨。
一 “化整为零”是否形式合法
(一)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前提
我国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空白立法模式,未对走私犯罪行为方式、构成要件作明文规定,有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货物、物品概念、偷逃税款计算方式等,均需从《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等海关行政法规中寻找答案。[i]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如何认定伪报贸易性质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刑法》条文中关于走私犯罪罪状的表述省略了对‘走私’的行为方式、特征的揭示,关于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需要依据《海关法》以及相关的海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可见,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然涉及相关海关行政法规的引用。在办理具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除了依据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外,还必须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海关行政法规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走私犯罪行为、走私对象属于何种性质归类等。
(二)“化整为零”是否属于走私犯罪行为
我国《海关法》第8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7条规定有绕关、通关、闯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等各种行为。其中通关走私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贸易年年走高。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进口税率居高不下,导致部分商品国内市场价格偏高,直接引发国民伸手国际市场,加之媒体对我国民族产业产品品质、质量存在瑕疵、缺陷的广泛报道,进一步催生国外代购以及国际物流繁荣昌盛。不少代购商、物流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利用法律漏洞、海关监管有限,通过低报价格、化整为零等各种方式大肆偷逃应缴税款。尽管国家试图通过调整税率,加强海关监管、打击力度规避之,“化整为零”作为现在社会公众普遍接受与认可的进口方式,仍然顽固存在并严重冲击我国税收制度。美国联合快递公司走私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海外代购“化整为零”偷逃关税的案例。2010年至2012年,该案数名被告人在美国联合快递公司统一安排、指挥下,采用电子分单系统,利用在国内购买的大批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不同收件人,将本应缴纳关税的大宗商品“化整为零”,伪装成少缴或者免缴关税的个人自用物品或者样品进口,偷逃税款人民币800余万元。民众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心生疑虑,本文对此进行抛砖引玉式的探讨。
一 “化整为零”是否形式合法
(一)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前提
我国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空白立法模式,未对走私犯罪行为方式、构成要件作明文规定,有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货物、物品概念、偷逃税款计算方式等,均需从《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等海关行政法规中寻找答案。[i]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如何认定伪报贸易性质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刑法》条文中关于走私犯罪罪状的表述省略了对‘走私’的行为方式、特征的揭示,关于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需要依据《海关法》以及相关的海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可见,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然涉及相关海关行政法规的引用。在办理具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除了依据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外,还必须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海关行政法规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走私犯罪行为、走私对象属于何种性质归类等。
(二)“化整为零”是否属于走私犯罪行为
我国《海关法》第8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7条规定有绕关、通关、闯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等各种行为。其中通关走私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