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罪名。近年来,随着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大幅增长,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阻挠执行等犯罪行为对社会诚信、司法权威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为正确适用拒执罪,有效破解执行难,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就拒执罪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拒执罪审理概况及表现形式
洪泽区法院2015年受理执行案件2421件,33名被执行人被处司法拘留;2016年受理执行案件2348件,62名被执行人被处司法拘留,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上半年受理执行案件1353件,35名被执行人被处司法拘留,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仅为万分之九点八,适用比例较低。
拒执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在拒执罪审理过程中,往往因具体情节不清,导致犯罪构成认定难,经过梳理,拒执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高令”,经罚款、拘留后仍不履行;伪造、毁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作伪证妨碍查明事实;拒不交付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妨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毁损、抢夺执行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其他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二、拒执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法定打击范围过窄。立法打击范围缺陷渐显,调解书、仲裁裁决、支付令等部分生效文书追责乏力;刑罚法定情形较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违法成本过低;犯罪认定标准模糊,刑罚裁量标准失衡。
2.协同机制推动乏力。执行法官主动追责意识淡薄,案件启动源头堵塞;公检法协同意识不强,监督制约推进机制缺位;执行、侦查、公诉信息互通不足,不同程度减缓办案进度。
3.条件制约效率较低。法院执行部门侦办犯罪手段匮乏,犯罪证据固定难度加大;办案周期长、效率低,以拘代罚情况多发;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法官精力不足;当事人自诉路径不畅,启动方式单一。
4.恶意逃避制裁受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裁判生效前,采取低价转让、无偿赠与、挥霍等方式转移财产;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搬离住所、隔断联系、屏蔽朋友圈,玩失踪、人间蒸发,规避强制执行。但司法解释并未将其列入打击范围,导致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
5.社会舆论氛围不足。社会公众和协助调查取证单位对拒执罪具体危害认识不足,办案人员搜集拒执罪证据比较困难;法院在提升执行案件办案力度和进度的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罪的引导不够,申请执行人不知、不愿、不会提起自诉。据统计,江苏法院2016年度拒执罪自诉31件,仅占拒执罪总数的5%。
三、正确适用拒执罪的建议
1.强化联动,建立拒执罪案件侦办通道。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定罪量刑标准,外部主动对接公安、检察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畅通公诉打击拒执罪通道,试点设立打击拒执罪专项侦办通道,适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确保案件高效处置。
2.优势互补,依职权与自诉启动并行。法院依职权启动优势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证据甄别、固定便利,缺点在于案多人少,案件执行压力较大,精力不足;申请执行人自诉优势在于关注度高、精力充沛,执行线索提供及时,缺点在于自诉启动难度较大。一般意义上的依职权启动与有限范围内自诉启动两种方式互补运行,最大限度发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
3.转变观念,提升执行法官办理专注度。组织执行干警重点学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办理机制及实操经验,厘清拒执犯罪办理工作疑难点,定期召开执行法官拒执罪办理专题学习,强化刑事审判庭对移送公诉案件的审核把关,提升移送公诉案件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减少执行法官畏难情绪,转变以拘代罚、以罚(罚款)代罚(刑罚)的思维模式,加大力度办理一批精案要案。
4.扩大解释,拓宽拒执犯罪打击范围。对于有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可以将追究当事人拒执罪的时间点适当前移,有诉讼保全的,自诉讼保全之日起即为拒执罪起算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文书范围可以扩大解释为包含人民法院为执行而出具的裁定书、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保支付令、仲裁决定书等所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得到有力执行。
5.研判宣传,营造全民打击拒执良好氛围。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内,执行局、刑事审判庭、研究室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及时做好类案研判、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和新闻宣传工作;对外,加强与区域内报纸、电台、论坛等媒体沟通互动,适时通过集中宣判、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创造良好的打击拒执罪舆论氛围,推动法治、诚信社会构建。
(课题组成员:张世勋 袁爱军 张中华)
人民法院报
一、拒执罪审理概况及表现形式
洪泽区法院2015年受理执行案件2421件,33名被执行人被处司法拘留;2016年受理执行案件2348件,62名被执行人被处司法拘留,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上半年受理执行案件1353件,35名被执行人被处司法拘留,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仅为万分之九点八,适用比例较低。
拒执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在拒执罪审理过程中,往往因具体情节不清,导致犯罪构成认定难,经过梳理,拒执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高令”,经罚款、拘留后仍不履行;伪造、毁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作伪证妨碍查明事实;拒不交付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妨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毁损、抢夺执行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其他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二、拒执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法定打击范围过窄。立法打击范围缺陷渐显,调解书、仲裁裁决、支付令等部分生效文书追责乏力;刑罚法定情形较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违法成本过低;犯罪认定标准模糊,刑罚裁量标准失衡。
2.协同机制推动乏力。执行法官主动追责意识淡薄,案件启动源头堵塞;公检法协同意识不强,监督制约推进机制缺位;执行、侦查、公诉信息互通不足,不同程度减缓办案进度。
3.条件制约效率较低。法院执行部门侦办犯罪手段匮乏,犯罪证据固定难度加大;办案周期长、效率低,以拘代罚情况多发;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法官精力不足;当事人自诉路径不畅,启动方式单一。
4.恶意逃避制裁受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裁判生效前,采取低价转让、无偿赠与、挥霍等方式转移财产;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搬离住所、隔断联系、屏蔽朋友圈,玩失踪、人间蒸发,规避强制执行。但司法解释并未将其列入打击范围,导致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
5.社会舆论氛围不足。社会公众和协助调查取证单位对拒执罪具体危害认识不足,办案人员搜集拒执罪证据比较困难;法院在提升执行案件办案力度和进度的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罪的引导不够,申请执行人不知、不愿、不会提起自诉。据统计,江苏法院2016年度拒执罪自诉31件,仅占拒执罪总数的5%。
三、正确适用拒执罪的建议
1.强化联动,建立拒执罪案件侦办通道。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定罪量刑标准,外部主动对接公安、检察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畅通公诉打击拒执罪通道,试点设立打击拒执罪专项侦办通道,适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确保案件高效处置。
2.优势互补,依职权与自诉启动并行。法院依职权启动优势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证据甄别、固定便利,缺点在于案多人少,案件执行压力较大,精力不足;申请执行人自诉优势在于关注度高、精力充沛,执行线索提供及时,缺点在于自诉启动难度较大。一般意义上的依职权启动与有限范围内自诉启动两种方式互补运行,最大限度发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
3.转变观念,提升执行法官办理专注度。组织执行干警重点学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办理机制及实操经验,厘清拒执犯罪办理工作疑难点,定期召开执行法官拒执罪办理专题学习,强化刑事审判庭对移送公诉案件的审核把关,提升移送公诉案件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减少执行法官畏难情绪,转变以拘代罚、以罚(罚款)代罚(刑罚)的思维模式,加大力度办理一批精案要案。
4.扩大解释,拓宽拒执犯罪打击范围。对于有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可以将追究当事人拒执罪的时间点适当前移,有诉讼保全的,自诉讼保全之日起即为拒执罪起算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文书范围可以扩大解释为包含人民法院为执行而出具的裁定书、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保支付令、仲裁决定书等所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得到有力执行。
5.研判宣传,营造全民打击拒执良好氛围。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内,执行局、刑事审判庭、研究室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及时做好类案研判、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和新闻宣传工作;对外,加强与区域内报纸、电台、论坛等媒体沟通互动,适时通过集中宣判、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创造良好的打击拒执罪舆论氛围,推动法治、诚信社会构建。
(课题组成员:张世勋 袁爱军 张中华)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