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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缓刑适用的问题及建议

缓刑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我国的缓刑制度自从1979年刑法确立以来的二十多年间,在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种种缺陷。
一、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容易造成误解
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一般都是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根据缓刑要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即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合议庭意见和审判委员会决议都属保密范畴,除判决书中表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笼统的理由外,谁也不知道法官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掌握的。实际上,对一个被告人判处缓刑,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等,而这些在判决书中都无法详细表述,也无从表述。这样就容易造成误解,导致有的案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不好。
(二)缓刑适用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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