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06〕1号《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从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和回归社会和追求未成年罪犯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与非监禁化等方面出发,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司法进行了明确。在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对未成年罪犯的缓刑适用条件与要求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条、第16条等,与以前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与要求适当放宽了,如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如今司法解释实施已近四个月。然而,笔者从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却获悉,在如皋地区,2006年1—3月份,该院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裁定收监执行的人数达3人,这一数字占同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12人的1/4,相当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2005年全年未成年罪犯收监人数的总和。换言之,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适用缓刑未成年罪犯的收监率出现了一个升高的现象。
收监率升高的原因分析
如皋法院经分析认为,缓刑未成年罪犯被收监率之所以升高,主要源于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是社区矫正未能跟上。在未成年罪犯生活的社区中,社区矫正组织大多处于松散状态,因而对未成年罪犯,在精力上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一帮一,而且在现有机制下,社区矫正组织在能力上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犯的就业、就学的问题,矫正也多停留在偶尔的家访、外出报告制度等的执行,流于形式。
二是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如父母等未能认真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的职责。一些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在子女被宣告缓刑后,一方面在思想上形成子女的罪行不严重的主观想法,另一方面又为子女逃过监禁而庆幸,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对子女加强教育、监管,仍让子女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最后重蹈覆辙。
三是未成年犯未能充分认识司法机关对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的真正用意。不少未成年犯在被适用缓刑后,会形成违法犯罪遭到的处罚不过如此的错误认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初的忏悔、改过自新的意识被淡化;部分未成年犯在被判缓刑后,在考验期间其所处的生活、社交等圈子未有根本性改观,因此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和哥儿们便乘虚而入,由此引发未成年犯在考验期内又继续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最终被裁定收监执行的现象发生。
此外,我们认为有一些因素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新旧司法解释更替,即新旧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严宽不同所致。总体上而言,新司法解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是追求轻刑化、非监禁化。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更趋宽缓,司法实践中,也更易被司法机关适用。因此,相对而言,自新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概率、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增长的态势。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亦未能采用渐进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的适用进行调整,而是一步到位,一方面导致前后量刑的差异性较大,不利刑罚均衡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导致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的数量上升,而现有社会配套机制并未跟上,形成监管不力,使得未成年犯被收监执行率在一定时期呈现上升趋势。
——每年的1—3月份是成年人外出打工的黄金期,因此,在一些未成年犯的家庭中,其父母外出打工,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即使有监管也只是偶尔过问,或由上了年纪的祖父母代为监管,其能力显然是有限,效果当然也就不甚理想。
破解收监率上升的对策
欲使未成年犯的收监率上升现象得到遏制与破解,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有效预防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实施违法行为。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重大意义的宣传,促使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消除他们对适用缓刑重要意义的错误认识,增强他们投身于改造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能动性,使刑法设置的缓刑考验期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提高未成年犯的庭审质量,把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庭前、庭中、庭后,提高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可行性、针对性。如在受理未成年犯案件后,庭前立即对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犯罪原因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犯本人及其家庭情况、管教情况、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找准司法审判的切入点,作为判决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感化,使未成年犯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促使其悔过自新,增强积极回归社会的主动性,使缓刑适用的针对性更明显。
——建立审后跟踪缓刑适用的回访制度,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如与户籍警、社区、村委会治保干部、缓刑人员的家属、单位、学校等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重点回访,通过谈心、考察等活动,及时了解缓刑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平时表现、工作情况等,从而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法制意识、前途亲情等方面进行教育、感化,增强未成年犯的法律意识、明辨是非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加大对社区矫正组织的投入以及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未成年犯被处以缓刑的人数相对增加,而原先的社区矫正体制及其资源,在人数增加后必然会显得紧张,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与监禁化的教育改造相比,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优势,能使未成年犯与社会实现无缝隙式的对接与回归。因此,我们应根据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新情况,及时加大对社区矫正组织的物力、财力、人力等资源的投入,并对原先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健全、完善,变松散型组织为紧密型,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功能。通过吸纳赞助、个人捐赠、社区提留等形式,设立社区图书室、活动室、自习室等场所,净化社会环境,为引导失足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学习、文体活动创造必要的物质环境,使未成年人在文明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做实帮教工作。采取“一加一”或“二加一”的帮教模式,帮教人员深入缓刑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和心理,对未成年犯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心理矫治,从根本上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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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司法解释实施已近四个月。然而,笔者从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却获悉,在如皋地区,2006年1—3月份,该院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裁定收监执行的人数达3人,这一数字占同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12人的1/4,相当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2005年全年未成年罪犯收监人数的总和。换言之,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适用缓刑未成年罪犯的收监率出现了一个升高的现象。
收监率升高的原因分析
如皋法院经分析认为,缓刑未成年罪犯被收监率之所以升高,主要源于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是社区矫正未能跟上。在未成年罪犯生活的社区中,社区矫正组织大多处于松散状态,因而对未成年罪犯,在精力上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一帮一,而且在现有机制下,社区矫正组织在能力上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犯的就业、就学的问题,矫正也多停留在偶尔的家访、外出报告制度等的执行,流于形式。
二是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如父母等未能认真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的职责。一些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在子女被宣告缓刑后,一方面在思想上形成子女的罪行不严重的主观想法,另一方面又为子女逃过监禁而庆幸,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对子女加强教育、监管,仍让子女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最后重蹈覆辙。
三是未成年犯未能充分认识司法机关对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的真正用意。不少未成年犯在被适用缓刑后,会形成违法犯罪遭到的处罚不过如此的错误认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初的忏悔、改过自新的意识被淡化;部分未成年犯在被判缓刑后,在考验期间其所处的生活、社交等圈子未有根本性改观,因此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和哥儿们便乘虚而入,由此引发未成年犯在考验期内又继续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最终被裁定收监执行的现象发生。
此外,我们认为有一些因素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新旧司法解释更替,即新旧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严宽不同所致。总体上而言,新司法解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是追求轻刑化、非监禁化。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更趋宽缓,司法实践中,也更易被司法机关适用。因此,相对而言,自新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概率、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增长的态势。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亦未能采用渐进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的适用进行调整,而是一步到位,一方面导致前后量刑的差异性较大,不利刑罚均衡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导致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的数量上升,而现有社会配套机制并未跟上,形成监管不力,使得未成年犯被收监执行率在一定时期呈现上升趋势。
——每年的1—3月份是成年人外出打工的黄金期,因此,在一些未成年犯的家庭中,其父母外出打工,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即使有监管也只是偶尔过问,或由上了年纪的祖父母代为监管,其能力显然是有限,效果当然也就不甚理想。
破解收监率上升的对策
欲使未成年犯的收监率上升现象得到遏制与破解,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有效预防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实施违法行为。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重大意义的宣传,促使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消除他们对适用缓刑重要意义的错误认识,增强他们投身于改造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能动性,使刑法设置的缓刑考验期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提高未成年犯的庭审质量,把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庭前、庭中、庭后,提高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可行性、针对性。如在受理未成年犯案件后,庭前立即对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犯罪原因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犯本人及其家庭情况、管教情况、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找准司法审判的切入点,作为判决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感化,使未成年犯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促使其悔过自新,增强积极回归社会的主动性,使缓刑适用的针对性更明显。
——建立审后跟踪缓刑适用的回访制度,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如与户籍警、社区、村委会治保干部、缓刑人员的家属、单位、学校等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重点回访,通过谈心、考察等活动,及时了解缓刑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平时表现、工作情况等,从而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法制意识、前途亲情等方面进行教育、感化,增强未成年犯的法律意识、明辨是非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加大对社区矫正组织的投入以及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未成年犯被处以缓刑的人数相对增加,而原先的社区矫正体制及其资源,在人数增加后必然会显得紧张,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与监禁化的教育改造相比,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优势,能使未成年犯与社会实现无缝隙式的对接与回归。因此,我们应根据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新情况,及时加大对社区矫正组织的物力、财力、人力等资源的投入,并对原先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健全、完善,变松散型组织为紧密型,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功能。通过吸纳赞助、个人捐赠、社区提留等形式,设立社区图书室、活动室、自习室等场所,净化社会环境,为引导失足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学习、文体活动创造必要的物质环境,使未成年人在文明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做实帮教工作。采取“一加一”或“二加一”的帮教模式,帮教人员深入缓刑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和心理,对未成年犯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心理矫治,从根本上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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