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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恢复性司法程序初探

[摘要]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正义的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再社会化,还常常面临将其“监狱化”的危险。也正由于此,刑罚不仅没有随着犯罪恶性的不断增加而变得严厉,相反却越来越温和(轻刑化,非监禁化等)。报应性司法也就是以追究犯罪,给予罪犯以刑罚目的的司法模式。与报应性司法相比较,恢复性司法则是以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被告人的改造。我国各地法院已有不少尝试恢复性司法模式判案的报道。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悄然破冰,蕴涵着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本文拟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起源、理论依据以及如何适用等方面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适用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起源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来自荷兰的刑法学教授约翰·布拉德介绍说,对恢复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诠释是:“恢复性司法是重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司法理念,而这一理念只有通过将所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部吸纳进来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项目是“被害人—和解—被告人”项目与“会商”项目。在“会商”项目中,关注被害人和关注被告人的社区成员均受邀参加会议。在会议中,他们共同讨论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讨如何给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补救。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被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前殖民时期,乃至更远。在北美和新西兰的土著居民中,他们解决争端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过程。当代恢复性司法的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
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Kitchener)。当时,该市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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