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1-10-23
执行日期:1981-10-23
生效日期:1984-1-1
1981年以来,全省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已减少很多。但是,由于案件多,办案力量不足,交通工具缺乏,目前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1981年至1983年内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尽最大努力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极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法定期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分别延长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属于侦查、起诉的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属于一审、二审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