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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鉴定启动权与举证责任分离悖论之反思

摘 要: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存在控方权力过大,启动权分散、证明责任与鉴定启动权无法衔接等问题。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构建强制司法鉴定机制以及强化诉讼主体监督机制是构建科学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有效途径。(全文计6900字)
关键词:证明责任  司法鉴定
犯罪构成
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存在控方权力过大,启动权分散、证明责任与鉴定启动权无法衔接等问题。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构建强制司法鉴定机制以及强化诉讼主体监督机制是构建科学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困惑: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构建的误区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在前苏联相关制度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也非大陆法系的司法官启动鉴定制度。一方面,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仅仅有微不足道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刑事诉讼法》第12l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另一方面,鉴定启动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定性为归属于侦查权、审判权的公权力,司法机关对其独占与垄断,辩方仅存的鉴定启动的申请权因为缺乏救济而被公权利所吞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至少存在以下的弊端:
其一,控方权力过大,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失衡。侦控机关委托的鉴定人往往会把自己视为侦控机关的一员,鉴定的中立性难以得到保证。“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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