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4日,高法、高检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的适用应注意一些配套措施的适用。
一、应通过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被告人的“自愿”加以保障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以被告人自愿放弃一部分诉讼权利为条件的。虽然《意见》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禁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范围,并且对其是否自愿认罪和适用《意见》审理作了严格规定。但被告人大多被羁押,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比较低,被告人自身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认罪后可能受到的处罚缺少法律理性的分析,在这种“身不由己”的情况下是否能作出真实意思的表示,迫切需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另外,庭审中,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弱化的情况下,有无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也需要有精通法律的律师的保障。所以,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要在不违背被告人真实意志的情况下开展,就必须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制度,通过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高简化审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二、简化审的效果应予强化
要简化诉讼环节,最主要的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简化举证、质证的方式与方法。基于此,首先,应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提出证据与法官判断、采纳证据接受良好的证据规则的引导,减少诉讼拖延,节约证据采信的时间与环节而提高诉讼效率。其次,为充分调动被告人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实现国家利益与被告人利益的良性互动,有必要充分地适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杜绝被告人产生“被出卖”了的感觉,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再次,《意见》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这是防止诉讼周期拖延的有效方式,应当把提高当庭宣判率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掌握,例外的情形要严格界定。
新华网
桂兴卫
一、应通过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被告人的“自愿”加以保障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以被告人自愿放弃一部分诉讼权利为条件的。虽然《意见》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禁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范围,并且对其是否自愿认罪和适用《意见》审理作了严格规定。但被告人大多被羁押,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比较低,被告人自身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认罪后可能受到的处罚缺少法律理性的分析,在这种“身不由己”的情况下是否能作出真实意思的表示,迫切需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另外,庭审中,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弱化的情况下,有无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也需要有精通法律的律师的保障。所以,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要在不违背被告人真实意志的情况下开展,就必须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制度,通过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高简化审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二、简化审的效果应予强化
要简化诉讼环节,最主要的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简化举证、质证的方式与方法。基于此,首先,应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提出证据与法官判断、采纳证据接受良好的证据规则的引导,减少诉讼拖延,节约证据采信的时间与环节而提高诉讼效率。其次,为充分调动被告人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实现国家利益与被告人利益的良性互动,有必要充分地适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杜绝被告人产生“被出卖”了的感觉,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再次,《意见》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这是防止诉讼周期拖延的有效方式,应当把提高当庭宣判率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掌握,例外的情形要严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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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