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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建议规范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赔偿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都是处理物质损失赔偿,属于民事纠纷,但二者有明显区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了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还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的被告人在逃不能到案。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应同时适用刑民的规定,但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就权利人起诉的范围进行审理。其理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应当严格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及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是对自身享有民事权利的一种处置,法院应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就权利人起诉内容进行审理。此外,根据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权利人对起诉的对象有权进行选择,而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致害人有权向其他致害人进行追偿,换言之,被起诉的致害人在承担责任后有寻求补偿和救济的途径。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理由是:其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权利人对共同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共同致害人参加诉讼。其二,共同侵权未经诉讼,事实尚待查证,各致害人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尚需经由诉讼确定,权利人可在执行阶段选择共同致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责任,既有利于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处理案件,也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推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为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由,如果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共同被告后,明确放弃对部分共同致害人的诉讼请求的,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以上两种观点相持不下,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造成各地法院相同事由处理不一,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官在保障刑事审判与保护被害人民事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权宜之计,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尽快明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赔偿问题,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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