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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建议增设“诉讼欺诈罪”之我见

【内容摘要】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取舍证据,从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致使法院依据不全或虚假事实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或执行,获取他人数额较大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因此也有虚假诉讼、诉讼诈骗、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欺诈之称。近年来,诉讼欺诈行为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但因法无明规导致各地处罚手法不一。有的按敲诈勒索罪处罚;有的按诈骗罪处罚;有的按抢劫罪处罚;有的诉讼欺诈本身不够成犯罪,但如果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以相应犯罪论处;有的仅仅以其妨碍民事诉讼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有的什么处罚都没有,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这种处罚乱象不利于法制建设,应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机关、司法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层面有效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从而还市场、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有序、诚信的环境和秩序,排除许多企业法人和公民以及法院仍在面临的诉讼欺诈的严重威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相继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诉讼欺诈行为作出立法解释。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对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科处刑罚,防范和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展蔓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本文约10000字。

【关键词】 诉讼欺诈 犯罪 增设
一、诉讼欺诈的涵义?
本文从三则新闻谈起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会议通过《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高级法院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关规定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
2、《法制日报》2009年3月9日第八版刊发《诉讼诈骗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法无明规各地处罚手法不一 出台立法司法解释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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