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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教唆他人犯罪再以此勒索其亲属行为之定性

          [案情] 许某与刘某、张某、赵某商议,设计由许某找孙某抢赵某。待孙某得手后,由刘某、张某出面抓孙某,再以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而后许某四人依计行动,许某给孙某一把匕首,让孙某抢劫已在某宾馆门口等待的赵某,见孙某持械过来,赵某立即将财物交给孙某,此时刘某、张某从躲藏处出来将孙某抓获,由刘某、张某看管。随后,许某等人以孙某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2万元作为私了放人的条件,否则便将孙某送交警方。孙某父母报案后,警方将孙某救出,并将许某等人抓获。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构成绑架罪。许某等人设计了一个圈套,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先将孙某非法拘禁,而后又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既侵害了孙某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孙某亲属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一般只侵害财产权。对于孙某及其家属来说,限制人身自由和勒索财物都有一个貌似合法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其实是一个圈套,作为绑架勒索的借口,并不能改变其绑架行为本身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 许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 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行为人故意,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所谓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应当是指以杀害、伤害或者不释放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基于人质的人身安全考虑,而交付赎金或满足不法要求。本案中,许某等人并不是以杀伤人质相威胁,而是以告发人质的犯罪行为相威胁,从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许某等人为了向孙某家属索要财物,设计圈套将孙某控制,随后便以告发其犯罪为由,向其家属索要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本案来看,许某等人设计圈套的目的在于,试图以告发孙某犯罪行为相威胁,从而向孙某家属索要财物,对孙某实施人身强制行为属于附随行为,目的是使孙某家属认识到,如果不交付财物进行私了,孙某随时可能被交付司法机关,从而强化孙某家属的恐惧心理。否则,许某等人也不用费尽心机策划一个抢劫的圈套,完全可以直接将孙某控制并以杀伤相威胁,向其家属索要财物,来得更为直接有效。因为相较于自由与生命而言,孙某家属显然更关注后者。 当然,许某等人设计圈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教唆),孙某的行为也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因为孙某在许某的教唆下,实施了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只不过取得财物与暴力行为之间欠缺因果关系,赵某并非因为孙某的暴力行为而交付财物,因此孙某只能成立抢劫的未遂。另外,许某等人非法拘禁孙某的行为,也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至于能否定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考察非法拘禁的时间、情节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作者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因刑讯逼供、现场血手印提取违法劫杀案被告获无罪判决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仅凭“被害人”的微笑裸照与只有被告人精液的卫生纸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吗?因遭强奸而自卫还是因对方性无能而发怒刺人,一对一口供如何认定?(奇闻)上海律师会见时代送毒品给嫌疑人获刑十个月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hftjctjh或者扫码添加马阳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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