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晚陈某与朋友吃饭,喝了许多酒,饭后陈某驾驶了手机上某平台的共享汽车软件上提供的汽车。不料,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将某一老人徐某撞倒在地,伤势严重,经交警认定,陈某属酒后驾驶车辆,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就受伤一事同陈某协商,陈某称共享汽车运营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执。
【分歧】
共享汽车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汽车运营商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该车辆已脱离了运营商的控制范围,而由陈某负责控制、使用,根据风险控制理论,陈某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汽车运营商将车辆租给酒后的陈某驾驶,未尽审查义务,致使陈某酒后驾驶车辆,引发了该起交通事故,故该汽车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具体金额根据其存在的过错大小来综合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共享汽车的运营模式分析使用人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使用人只需用手机下载一个共享汽车APP,然后进行注册,上传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再交上一笔押金,就能将运营商提供的车辆开走,等使用人将车归还之后,运营商根据车辆行驶路程来计算费用。从这样的一个流程来看,使用人与汽车运营商内部实则为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调整。既然是有偿的租赁,运营商其将车辆让他人使用,其责任(包括管理、审核)应大于无偿性的使用车辆。共享汽车作为新鲜事物被商人投放市场使用,尚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完善、解决。本案中,车辆尽能让一个喝醉酒的人随随便便便的通过手机简单操作就使用了,折射出运营商在共享汽车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不足,运营商应对此负有部分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共享汽车运营商通过手机APP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只是简单审核使用人是否存在驾驶资格,但对于使用人是否存在其他禁止驾驶车辆的情况,比如,无证人员借用他人账号使用了车辆、使用人喝了酒等情况,运营商却无从审核,这些情况都是现实问题,不得不预料到,而运营商却在提供这个平台的时候放松了管理与审核,应根据该条的规定认定汽车运营商符合“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的情形,认定该运营商应对本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共享汽车虽然对市场来说是个新鲜事物,给大家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漏洞。通过这个案件,这些共享汽车的运营商应切实加强对共享汽车租车用户资格的审查
某晚陈某与朋友吃饭,喝了许多酒,饭后陈某驾驶了手机上某平台的共享汽车软件上提供的汽车。不料,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将某一老人徐某撞倒在地,伤势严重,经交警认定,陈某属酒后驾驶车辆,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就受伤一事同陈某协商,陈某称共享汽车运营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执。
【分歧】
共享汽车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汽车运营商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该车辆已脱离了运营商的控制范围,而由陈某负责控制、使用,根据风险控制理论,陈某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汽车运营商将车辆租给酒后的陈某驾驶,未尽审查义务,致使陈某酒后驾驶车辆,引发了该起交通事故,故该汽车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具体金额根据其存在的过错大小来综合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共享汽车的运营模式分析使用人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使用人只需用手机下载一个共享汽车APP,然后进行注册,上传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再交上一笔押金,就能将运营商提供的车辆开走,等使用人将车归还之后,运营商根据车辆行驶路程来计算费用。从这样的一个流程来看,使用人与汽车运营商内部实则为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调整。既然是有偿的租赁,运营商其将车辆让他人使用,其责任(包括管理、审核)应大于无偿性的使用车辆。共享汽车作为新鲜事物被商人投放市场使用,尚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完善、解决。本案中,车辆尽能让一个喝醉酒的人随随便便便的通过手机简单操作就使用了,折射出运营商在共享汽车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不足,运营商应对此负有部分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共享汽车运营商通过手机APP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只是简单审核使用人是否存在驾驶资格,但对于使用人是否存在其他禁止驾驶车辆的情况,比如,无证人员借用他人账号使用了车辆、使用人喝了酒等情况,运营商却无从审核,这些情况都是现实问题,不得不预料到,而运营商却在提供这个平台的时候放松了管理与审核,应根据该条的规定认定汽车运营商符合“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的情形,认定该运营商应对本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共享汽车虽然对市场来说是个新鲜事物,给大家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漏洞。通过这个案件,这些共享汽车的运营商应切实加强对共享汽车租车用户资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