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的丈夫赵某与第三者李某长期秘密非法同居。1999年6月,赵某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同年7月2日李某生一男婴,取名赵乙。8月4日,吴某邀请社会闲杂人员10余人找到赵某与李某租住的房子,采取殴打、威逼等方式,胁迫赵某写下:“同意吴某将赵乙抱走喂养,我到法院撤回离婚诉讼后再将孩子送回”的字据,吴某当日即从李某怀中强行将正在吃奶的婴儿抢走。赵某、李某因担心吴某控告其犯重婚罪而不敢报案。吴某喂养赵乙50余日,直至案发由公安机关将婴儿解救。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绑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从客体要件上看,吴某的行为侵犯了赵乙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亲权等人身权利。本案婴儿赵乙应依法享有身体不受非法干预的人身自由权;享受母乳喂养等健康权;享有受其父母管教、保护的权利(见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即亲权,上述权利均因被告人强行抱走的行为而遭到侵犯。另一方面,作为出生仅32天的婴儿,赵乙尽管没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仍然享有人身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可在其监护人帮助、保护下行使。吴某将赵乙抢走,剥夺了其在父母保护下行使人身自由的权利,即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综上,吴某侵犯的是包括人身自由权在内的多重客体,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二、从客观要件上看,吴某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将他人劫走的行为。吴某伙同他人采用殴打、威逼等方式,迫使赵某违背自己的意志写下字据,并以自身实力强行从李某怀中将婴儿劫走,尽管吴某等人未对婴儿本人实施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方式,但绑架他人做人质并不必须要求对被绑架人本人实施暴力,对被绑架人的亲属实施暴力,亦构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的行为,这一点可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得到印证,盗窃婴幼儿的都可以以绑架罪论罪。那么,以婴儿做人质,强行劫走婴儿的行为亦应以绑架罪论罪。
三、吴某主观上有以婴儿做人质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故意。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绑架他人做人质的,即构成绑架罪。从法条上看,绑架罪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要求仅限于想将他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至于实施犯罪的目的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有学者认为,绑架他人做人质构成绑架罪,主观要件应以达到非法要求为目的,即使是这样,具体到该案,吴某劫持人质逼赵某违背自己意志撤诉的行为,亦是对他人诉权的侵犯,该行为的目的也是非法的。尽管吴某维护的是自己的合法婚姻关系,拆散的是非法同居关系,但无论是维护还是拆散,都应以合法为界限。
中国法院网
马西岭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绑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从客体要件上看,吴某的行为侵犯了赵乙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亲权等人身权利。本案婴儿赵乙应依法享有身体不受非法干预的人身自由权;享受母乳喂养等健康权;享有受其父母管教、保护的权利(见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即亲权,上述权利均因被告人强行抱走的行为而遭到侵犯。另一方面,作为出生仅32天的婴儿,赵乙尽管没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仍然享有人身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可在其监护人帮助、保护下行使。吴某将赵乙抢走,剥夺了其在父母保护下行使人身自由的权利,即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综上,吴某侵犯的是包括人身自由权在内的多重客体,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二、从客观要件上看,吴某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将他人劫走的行为。吴某伙同他人采用殴打、威逼等方式,迫使赵某违背自己的意志写下字据,并以自身实力强行从李某怀中将婴儿劫走,尽管吴某等人未对婴儿本人实施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方式,但绑架他人做人质并不必须要求对被绑架人本人实施暴力,对被绑架人的亲属实施暴力,亦构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的行为,这一点可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得到印证,盗窃婴幼儿的都可以以绑架罪论罪。那么,以婴儿做人质,强行劫走婴儿的行为亦应以绑架罪论罪。
三、吴某主观上有以婴儿做人质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故意。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绑架他人做人质的,即构成绑架罪。从法条上看,绑架罪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要求仅限于想将他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至于实施犯罪的目的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有学者认为,绑架他人做人质构成绑架罪,主观要件应以达到非法要求为目的,即使是这样,具体到该案,吴某劫持人质逼赵某违背自己意志撤诉的行为,亦是对他人诉权的侵犯,该行为的目的也是非法的。尽管吴某维护的是自己的合法婚姻关系,拆散的是非法同居关系,但无论是维护还是拆散,都应以合法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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