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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进入他人合租的宿舍抢劫不属于 “入户抢劫”

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中的“入户”等8种情况规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一较为明确化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抢劫罪的准确量刑,但何为“户”,在司法实务中仍难以把握。2000年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户”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上述解释的精神,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进入工厂、学校等单位的集体宿舍等场所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进入他人在外合租的宿舍抢劫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讨。
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按词典解释, 户指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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