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放真、吕金权犯贩卖毒品罪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叶放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叶放真将从陆丰市甲子镇向一名男子购买的毒品冰毒18克、“麻古”310片带到海丰县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贩卖给被告人吕金权。2013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吕金权在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屋的茶几中缴获疑似毒品19小袋及1小瓶。被告人吕金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打电话给被告人叶放真,叫其前来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收取毒资。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放真到被告人吕金权的租住屋收取毒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5小袋。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叶放真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2. 10克,红色药片状物4小袋(共装86片),净重共计9. 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吕金权身上及其租住屋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0. 51克,结晶状物17小袋,净重共计13.9克,浅褐色碎小块状物1小瓶,净重计0. 45克,红色药片状物1小袋(内装310片),净重共计31. 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药片状物310片的含量为1. 45%。被告人叶放真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只是将毒品借给吕金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金权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陈献智,其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案件焦点】1.仅有吸毒人员的证言,没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能否认定贩卖毒品成立;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能否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法院裁判要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放真、吕金权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金权贩卖冰毒15次给陈献智的事实,只有证人陈献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该项指控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叶放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金权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放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吕金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三、本案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官后语】本案的主要焦点有二,一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金权以每克100元贩卖冰毒15次给陈献智,得款1110元能否认定的问题。被告人吕金权归案后对此一直没有任何供述,庭审时也否认该指控。而证人陈献智是在被告人吕金权被抓获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才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证言如下:我因为吸食冰毒,2013年4月28日晨0时许在海丰县海城镇美食街中段“美宜佳”士多店被公安同志查获。我的冰毒是向“金权”购买的,因为我经常在“新领域”电子室里面玩,“金权”也经常在那里,我见过他在电子室里卖冰毒给其他人,所以我就找他购买了;我一共向其购买了15次,其中购买100元的有6次,70元的有3次,50元的有6次。因此,该部分的指控只有证人陈献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没有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证实,属单证,依法不予认定。二是关于被告人吕金权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被告人吕金权当庭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但公安机关对此没有记入笔录。庭审后,公诉机关对此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证说明。海丰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4月27日晚,该队在海丰县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吕金权。经审查,吕金权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代毒品是向犯罪嫌疑人叶放真购买。经教育,吕金权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致电叶放真前来上述出租屋收取毒资。28日凌晨,便衣民警在该上述出租屋设伏中将叶放真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6小包。被告人吕金权庭审时供述:我被抓后公安机关叫我打电话给他(指叶放真),约他过来拿钱;10点多,11点多各打了一次,这两次打不通,叶放真到达前半个钟又打了一次。经查阅案卷材料,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吕金权手机号码为1802946××××的通话情况,其中2013年4月24日至4月28日期间与被告人叶放真手机号码为1362023××××存在多次通话的情况,4月28日01: 04: 31手机号码1802946××x×主叫手机号码1362023××××。而被告人吕金权归案的时间为2013年4月27日晚19时许,故4月28日凌晨1时的通话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故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吕金权有立功表现。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丈夫变性后未与妻子离婚即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经典说理)两人相约烧炭自杀,幸存者如何定罪量刑?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青海民庭庭长出具多份虚假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获刑十二年为感谢客户而找卖淫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使用罂粟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