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发案单位或双方当事人经常以“技术意见”这一形式说明某一事实或情况,这些“技术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往往作为证据被使用和采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技术意见”的出具人不符合鉴定人的资格。在刑事诉讼中,“技术意见”通常被有些人归类为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由此可见鉴定人一是要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二是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而技术意见的出具人往往不具备这个条件。因而技术意见的出具人不符合鉴定人的资格。
其次,“技术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范畴。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视听资料七类证据,并没有“技术意见”一说。
第三,影响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理念要求,如果判案的程序不公正,判决就应该归于无效,不管实体是否公正,因为实体公正是相对的,实体公正要以程序公正为保障。司法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用非证据的“技术意见”去证明案件事实,那么程序公正无存,判决的公正也就不存在。
正义网
徐岳
首先,“技术意见”的出具人不符合鉴定人的资格。在刑事诉讼中,“技术意见”通常被有些人归类为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由此可见鉴定人一是要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二是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而技术意见的出具人往往不具备这个条件。因而技术意见的出具人不符合鉴定人的资格。
其次,“技术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范畴。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视听资料七类证据,并没有“技术意见”一说。
第三,影响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理念要求,如果判案的程序不公正,判决就应该归于无效,不管实体是否公正,因为实体公正是相对的,实体公正要以程序公正为保障。司法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用非证据的“技术意见”去证明案件事实,那么程序公正无存,判决的公正也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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