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的现状与特点 总体看来,全市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开始重视运用刑罚打击惩治拒执行为,执行法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相关规定有了一定的理解,适用拒执罪的意愿和期望不断增强。 (一)近十年来适用拒执罪案件数目增加 经北京市法院搜案系统查询并一一核实后得知,200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8日的十一年间,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共计78件,涉96人。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8日,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共计61件,涉69人,各法院情况如下表: 昌平 房山 海淀 朝阳 门头沟 通州 顺义 丰台 东城 密云 怀柔 案件数 10 6 4 4 4 3 3 2 2 2 2 涉案人 10 6 6 9 3 4 2 2 4 2 2 高院 一中 二中 铁中 西城 大兴 平谷 石景山 延庆 北铁 案件数 0 4 11 0 1 1 1 1 0 0 涉案人 0 4 11 0 1 1 1 1 0 0 此段时间审理案件最多的法院是昌平法院,共10件;中院审理的案件均非一审案件,大部分为中刑终字案件,2件为刑监字案件,1件为刑减字的案件生效后的减刑案件。 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共计18件,涉27人。各法院情况如下表: 通州 怀柔 平谷 朝阳 东城 顺义 密云 房山 丰台 西城 昌平 海淀 案件数 3 2 2 1 1 0 1 1 0 0 0 0 涉案人 7 2 3 1 1 0 2 不详(1) 0 0 0 0 高院 一中 二中 铁中 大兴 平谷 石景山 延庆 北铁 案件数 1 0 6 0 0 0 0 0 0 涉案人 2 0 9 0 0 0 0 0 0 此段时间审理案件最多的法院是通州法院,共3件;中院审理的案件中仅有一件一审案件,标的额为37.83万元,为假离婚转移财产拒执案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数目总体在增加。现阶段大多数法官运用拒执罪制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拒执人”)的意识不断增强,面对恶性规避执行案件,有着强烈地运用此利器的期望。多年司法实践中也逐渐积累了些有益经验:执行中遇到拒不执行情况时,执行法官注意保护现场,能够主动召集乡镇干部、人大代表、陪审员等协助执行,以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与刑事审判法官讨论,以确保移交材料准确。在移送公安机关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仅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5月5日,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8279件,办结23266件,未结25013件。其中新收案件44558件,旧存案件372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数增加2.21个百分点。即使只与这六个月的未结案数相比,全市法院近十年审理并做出判决的100件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就显得非常少,所占比例极低,法院的威慑力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近十年来适用拒执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笔者从北京市21个法院中选择了适用拒执罪最多两个基层法院——昌平法院和通州法院作为分析对象。近十年中,昌平法院共适用此罪审理案件10件,涉及当事人10人,通州法院审理6件,涉及当事人11人。通过数据整理,不难发现,近十年来适用的拒执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拒执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常凭一已意气对抗法院执行。判决书中罗列的拒执人的职业或为农民或为无业,文化程度最高的为大专,小学初中的占了绝大多数。很多拒执人为外地来京人员,往往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从其家乡抓获的。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这些拒执人往往感情用事,以为自己只是欠对方钱,躲一躲,转移一下财产没有什么问题。在执行法官登门时又常常态度恶劣,“我没有钱,不还,你们能把我怎么样”成了执行法官常常听到的语言。 2、此类案件执行周期长,从民事判决生效到以拒执罪追究拒执人法律责任平均不少于三年,有个别案件甚至达数十年之久。而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最长只有六个月。因此执行法官往往要花费数十个普通案件的时间来办结一起拒执罪案件,在案多人少、审限紧的现实下,这极大地降低了此罪的适用率。而从民事判决生效到以拒执罪追究拒执人法律责任周期较短的案件,往往是出现了明显的暴力抗法行为,如(2003)通刑初字第00329号案件。 3、多次拘留后方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后刑期短、缓刑多。通州法院的6个案件的11个被执行人中,有6个是先被拘留,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高达54.545%。昌平法院虽然先拘留后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较低,仅为9%,但从全市其他法院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