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作为伴随商品经济而来的负面现象,早在上个世纪就引起西方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学者们广泛的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不断深化,在整个社会处于转型这一不确定的时期,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攀比之风日渐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一些手段聚敛财富而又使得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为此,我国1997年新刑法吸收了早期源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表述如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意义,就是阻止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制裁,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政清廉,并为惩治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锐利的武器[①]。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相关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使其在打击腐败方面没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上和相关制度建设上对其予以完善,以使其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其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任何立法,都是要达成某种目标、解决一定问题。因此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也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还是议会立法,都会涉及立法价值问题。立法价值主要由正义与利益组成。正义是立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着立法的本质属性。一方面,正义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不可能不带有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印记,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崇高价值,是人类社会共有的美德。伸张正义、鞭挞邪恶是人的自然本性在人类共同体中的必然要求,因而立法中的正义又具有某些超越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客观性和共同性。与此同时,正义作为立法内在价值用以指导和评判一项法律时,还具有相对的价值属性。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也就是要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措施实现刑法应有的价值,使得人人敬之而不敢违之,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问题,法学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肯定论的观点
持肯定论观点的人认为:判断一个罪与刑罚的结合是否合理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任何立法,都是要达成某种目标、解决一定问题。因此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也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还是议会立法,都会涉及立法价值问题。立法价值主要由正义与利益组成。正义是立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着立法的本质属性。一方面,正义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不可能不带有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印记,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崇高价值,是人类社会共有的美德。伸张正义、鞭挞邪恶是人的自然本性在人类共同体中的必然要求,因而立法中的正义又具有某些超越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客观性和共同性。与此同时,正义作为立法内在价值用以指导和评判一项法律时,还具有相对的价值属性。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也就是要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措施实现刑法应有的价值,使得人人敬之而不敢违之,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问题,法学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肯定论的观点
持肯定论观点的人认为:判断一个罪与刑罚的结合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