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共同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这是当前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面临的亟待回答的问题,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而不论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共同犯罪,极少数情况下存在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理论中所称的不作为犯罪,其成立犯罪的依据是由于其职务上的特定要求;也就是,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屡屡出现这样的现象:当从国家工作人员家中查获大量的赃款赃物或通过银行协查,查出以其或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的巨额存款,证据确凿,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否认,又不能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时,便常常声明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系统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确实,这样“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便成了许多拥有来源于非法途径巨额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和遁词。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家庭成员必然 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的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家庭成员是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因为,共同犯罪应具备的要件是共同的客观要件、身份要件、主观要件,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难以成立。从现实上看,在对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嫌疑人的侦讯中,嫌疑人通常表现为“不供”和“谎供”两种情况。在嫌疑人“谎供”之中,其说辞也是不胜枚举的。声称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系“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仅是其诸多谎供中的“冰山一角”,并不是查办此类案件中一个必须清除的障碍。而且,也正是这个原因,其家庭成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具备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当然,如果嫌疑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对侦查人员作伪证,包庇嫌疑人或者帮助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的,则应该根据其不同行为,视其情节,依据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值得提出的是,如果家庭成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支出的明显超过数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家庭成员均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的。因为,这种情况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负责。
中国法院网
阮传胜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