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等人与邻村的凌华、张开发、蒋军等人因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相互挑衅,后经当地村民劝阻停止,但是双方心里并没有打算放弃。于当日10时许,王新华等人纠集多人来到凌波所在村。凌华等人拿出木棍,镰刀等凶器示威,随后双方发生械斗,凌华用木棍打击张家华的左肩部,李武阳见状即上前抱住凌华,张家华趁机从凌华手中夺过木棍,然后用木棍的使劲打击凌华的头部。凌华被打后当即倒地,张家华继续用木棍砸打已倒在地上的凌华。后经警察赶到后才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后经鉴定凌华属重伤,其他人分别属于轻伤、轻微伤。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在于如何认定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的刑事责任,合议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等人属于聚众斗殴的一方,三人均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因凌翠波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故对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三人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性,然后依据三人的罪责大小分别量刑,对另一方则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在于如何认定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的刑事责任,合议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等人属于聚众斗殴的一方,三人均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因凌翠波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故对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三人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性,然后依据三人的罪责大小分别量刑,对另一方则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有聚众斗殴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