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大理州某县的真实案件。
当笔者阅完这沓从远遥云南寄来的案件材料,台灯下的小马蹄子钟表的指针毫不留情的转过零点。这个案件揪肠挂肚的不单单是一企业的兴衰、一法官的命运、所有众多涉案人员和他们的家属的怨恨。瞥眼一看笔记本上十个半计数用的赫然“正字”,材料里显示的有名有姓的将近六十余人,有十八个犯罪嫌疑人被某县公安局以聚众斗殴罪批捕在押,其中三人为组织者,十五人为积极参加者。
作为《中国冤假错案网》的首席律师,我受其中一组织者的父亲的委托对此案展开评查工作,总的评查感受可用本文题目《聚众斗殴罪的特例和特征》来概括。个案蕴含的诸多事实极具个性,反映的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颇多,所以,本文试通过边叙案情边论证定性的方法,从利于大家解读的需要,和从帮助当事人解开个中的玄妙的角度切入,隐去无关的人与事,不在求证据的完整和完美,不在抠唆稍微会影响一些判断的细节,有意紧扣该案涉及聚众斗殴定罪的特征评述。希望评查结论尽量客观真实,为大多数上访和正准备上访的群众提供一个中立的和能平息宿怨的意见,同样对办案机关不无害处,如有缘得见算一次从非官方角度反观一下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的得与失的体验。
本起聚众斗殴的三位组织者是当地一家娱乐公司的实际股东,因主要经营项目是KTV和慢摇吧,三位股东在开业之初为了经营需要而成立了有十六人的保安大队来负责经营期间的内保安全工作。该保安大队设大队长一名,中队长二名,直接归聘任的总经理管理,十六人轮班上岗,当班人员有固定搭配。具体职责与该经营场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正常秩序的维持和安保相符。作为当地一家有一定规模的夜生活高消费场所,每晚的酒吧、歌舞厅、嗨歌房等经营场所是一个人员稠杂、布满是非的地方,消费者无论喝酒、唱歌还是跳舞,不免有穿戴富有挑逗的陪酒女郎、陪舞女郎的助兴,加上酒精的作用,很容易滋生酗酒闹事伤害人身和毁损物品的违法行为,也是黄、赌、毒各类治安案件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娱乐企业成立保安部门无可厚非,关键是三位股东制定了匪夷所思的法盲产品的保安制度。这个制度被公安机关整篇作为犯罪的指控事实了,不仅如此侦查部门把设立保安部的行为也认定为违法,这种先入为主的认知偏差为不分彼此将股东和保安全窝端埋下了引线,值得深思!
保安制度大致包括如下内容:在本所消费的客人无故殴打他人实施闹事时,当班保安领导统一带领保安对闹事者实施殴打,要求使用胶棍、钢管不能殴打闹事者的头和裆部,因公负伤的单位负担所有费用,犯罪的也有单位出面摆平等。这样的规定显然与三位股东被逮捕,又与指控的四起聚众斗殴有关联,这份指控犯罪的证据的分量很大。首先,要分析这个规章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刑法意义。为了能更好的说明问题找出答案,采用反向思维方法先提炼问题后解答、然后再结合指控的四起具体的殴打行为展开论述。第一,娱乐公司可以设置保安部和配置保安人员并胶棍、钢管等器械吗?第二,对在本所针对无辜消费者采取的伤害和寻衅滋事采取的突发处置手段有哪些属于内保范畴?第三,保安采用“私法”(保安规定)对闹事者实施的殴打行为三股东与实施者的责任一样吗?第四,三股东要求严格限制使用胶棍、钢管以及不允许殴打闹事者的头和裆部与刑罚免责有关吗?第五,保安因公负伤和犯罪有单位负责和负担费用算不算教唆行为?企业内保相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而言,内保是外保的不可或缺的统一整体,警民联防联动不是停留在口号上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培训内保人员,尤其是基本的刑法知识普及和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准警械装备的使用规则和要求,严格控制警械用具的发放和控制,对保安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等。娱乐公司保安在处置正在发生的寻衅滋事、严重伤害案件有义务出面制止,制止的具体手段一般采用防守式的隔离措施,一般不能主动采取攻击方式,所以,殴打行凶者应当杜绝采用“私法”(保安规定)。对于保安来说娱乐公司不是公共场所而是他们的工作区域,特殊情况下的打架也是他们的工作。至于对闹事者实施的殴打行为,三股东与实施者的责任是否一样需分不同情况逐一论述:指控的四起事实恰好分为两种情形,三股东要求严格限制使用胶棍、钢管以及不允许殴打闹事者的头和裆部从表面上看属于对伤害部位的要求;针对本案指控的是聚众斗殴罪,三位股东作为制定者的初衷是以制止扰乱经营的不法行为无目的,伤害只是不可避免的一种可能结局,在客观上或许因人体部位的差异致伤的程度轻一些,单纯的伤害程度一情节不足以免除聚众斗殴罪的指控,因为该罪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素,需全面审视。
其次,三股东为娱乐公司安保需要制定的保安制度明确规定保安因公犯罪有单位负责和负担费用,这样的规定给保安的暗示不明,相信不同的保安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有的理解为过失犯罪,有的理解为防卫过当犯罪,当然有的会理解为故意伤害犯罪,相信每一个保安都会有一个犯罪成本的计算思想,稍有法律常识和法律意志力的人不会轻易以身试法的。结合其他规定内容,有当班保安领导下令殴打,无论基于企业管理的角度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企业保安规章制度是股东下放管理权(指挥权)的行为,没有授权的应有意思,后者体现不出管理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民事授权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三股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保安职权和职能,保安保安职权和职能源于成立和保安成员的行为。三股东更算不了直接指挥保安参与聚众斗殴的范畴,因为每一次指控的聚众斗殴的实施行为缺少直接指挥的事实,这个制度不是每一起聚众斗殴的策划或安排,充其量是一个指示而不是一个指令,所以就谈不上存在指挥行为了。另外,教唆犯罪是教唆故意的犯罪,三股东假如存在犯罪的教唆故意或者更具体地说存在聚众斗殴的教唆故意,故意引起保安的犯罪意图非该制度的本质内容,这与设定管理规章的股东初衷不一致。
再次,第一起和第二起指控,虽有受害人被殴打的事实,但是实施殴打的保安只限于二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三人以上的人数要求,达不到“众”的犯罪构成要件。
再其次,前两次已经达成民事和解,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已作治安处罚处理,既定性再控犯罪的处理不正确,再说,聚众斗殴也不能累计计算,保安大队也不是犯罪集团更不能合并计算犯罪后果。
第三起指控可以认定三股东事发前没有发号施令、事发中没有具体指挥和调度的行为,事后虽知情但械斗已经结束,纠集者无亲临现场指挥或参与殴斗的事实,将三股东列为主犯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按刑法第二十九条指控犯罪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且难于寻找证据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第四起指控,先是三位消费者不守公共场所规定,后主动挑衅找事与保安发生争执,接着还是这些消费者之一先动手打了保安,也是先动了杀伤力强的长刀,用瓶子砸伤了一保安后才引发的第一次殴斗。后指控警察到达现场后才制止了互殴,三股东密谋报复计划,紧接着派车拉了六位保安,开车转了第一圈因见到巡逻的警察而折返。再一次,保安大队长带领六名保安先在财务支了活动经费,准备就绪后,因公安机关传唤保安大队长而取消行动。这次指控其实包括三次独立的聚众斗殴或者更为准确的说法是斗殴行为,当晚刚开始的殴斗双方都有三人在现场,但是各方参与人数没能在证据上形成固定,就此一点,指控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后两次的报复行为在理论上称之为聚众斗殴的犯罪未遂,两次未遂均因发现警察或警察传讯,属于主动终止犯罪,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于刑事责任。前后在斗殴的行为上也有差别,前为双方间的“斗”后为一方向另一方“殴” 的报复行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另外,聚众斗殴罪都是非法对非法的行为对抗,以暴力攻击对方的身体作为殴斗的追求目标。第四起指控的双方起端殴斗行为不排除受害方先非法侵害的存在,保安方出于偶然防卫的合法正当反击行为,受害人轻伤的原因是适当防卫的结果。
【作者简介】
王建胜,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刑法在职研究生,中国冤假错案网首席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河南省仲裁员,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笔者阅完这沓从远遥云南寄来的案件材料,台灯下的小马蹄子钟表的指针毫不留情的转过零点。这个案件揪肠挂肚的不单单是一企业的兴衰、一法官的命运、所有众多涉案人员和他们的家属的怨恨。瞥眼一看笔记本上十个半计数用的赫然“正字”,材料里显示的有名有姓的将近六十余人,有十八个犯罪嫌疑人被某县公安局以聚众斗殴罪批捕在押,其中三人为组织者,十五人为积极参加者。
作为《中国冤假错案网》的首席律师,我受其中一组织者的父亲的委托对此案展开评查工作,总的评查感受可用本文题目《聚众斗殴罪的特例和特征》来概括。个案蕴含的诸多事实极具个性,反映的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颇多,所以,本文试通过边叙案情边论证定性的方法,从利于大家解读的需要,和从帮助当事人解开个中的玄妙的角度切入,隐去无关的人与事,不在求证据的完整和完美,不在抠唆稍微会影响一些判断的细节,有意紧扣该案涉及聚众斗殴定罪的特征评述。希望评查结论尽量客观真实,为大多数上访和正准备上访的群众提供一个中立的和能平息宿怨的意见,同样对办案机关不无害处,如有缘得见算一次从非官方角度反观一下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的得与失的体验。
本起聚众斗殴的三位组织者是当地一家娱乐公司的实际股东,因主要经营项目是KTV和慢摇吧,三位股东在开业之初为了经营需要而成立了有十六人的保安大队来负责经营期间的内保安全工作。该保安大队设大队长一名,中队长二名,直接归聘任的总经理管理,十六人轮班上岗,当班人员有固定搭配。具体职责与该经营场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正常秩序的维持和安保相符。作为当地一家有一定规模的夜生活高消费场所,每晚的酒吧、歌舞厅、嗨歌房等经营场所是一个人员稠杂、布满是非的地方,消费者无论喝酒、唱歌还是跳舞,不免有穿戴富有挑逗的陪酒女郎、陪舞女郎的助兴,加上酒精的作用,很容易滋生酗酒闹事伤害人身和毁损物品的违法行为,也是黄、赌、毒各类治安案件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娱乐企业成立保安部门无可厚非,关键是三位股东制定了匪夷所思的法盲产品的保安制度。这个制度被公安机关整篇作为犯罪的指控事实了,不仅如此侦查部门把设立保安部的行为也认定为违法,这种先入为主的认知偏差为不分彼此将股东和保安全窝端埋下了引线,值得深思!
保安制度大致包括如下内容:在本所消费的客人无故殴打他人实施闹事时,当班保安领导统一带领保安对闹事者实施殴打,要求使用胶棍、钢管不能殴打闹事者的头和裆部,因公负伤的单位负担所有费用,犯罪的也有单位出面摆平等。这样的规定显然与三位股东被逮捕,又与指控的四起聚众斗殴有关联,这份指控犯罪的证据的分量很大。首先,要分析这个规章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刑法意义。为了能更好的说明问题找出答案,采用反向思维方法先提炼问题后解答、然后再结合指控的四起具体的殴打行为展开论述。第一,娱乐公司可以设置保安部和配置保安人员并胶棍、钢管等器械吗?第二,对在本所针对无辜消费者采取的伤害和寻衅滋事采取的突发处置手段有哪些属于内保范畴?第三,保安采用“私法”(保安规定)对闹事者实施的殴打行为三股东与实施者的责任一样吗?第四,三股东要求严格限制使用胶棍、钢管以及不允许殴打闹事者的头和裆部与刑罚免责有关吗?第五,保安因公负伤和犯罪有单位负责和负担费用算不算教唆行为?企业内保相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而言,内保是外保的不可或缺的统一整体,警民联防联动不是停留在口号上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培训内保人员,尤其是基本的刑法知识普及和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准警械装备的使用规则和要求,严格控制警械用具的发放和控制,对保安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等。娱乐公司保安在处置正在发生的寻衅滋事、严重伤害案件有义务出面制止,制止的具体手段一般采用防守式的隔离措施,一般不能主动采取攻击方式,所以,殴打行凶者应当杜绝采用“私法”(保安规定)。对于保安来说娱乐公司不是公共场所而是他们的工作区域,特殊情况下的打架也是他们的工作。至于对闹事者实施的殴打行为,三股东与实施者的责任是否一样需分不同情况逐一论述:指控的四起事实恰好分为两种情形,三股东要求严格限制使用胶棍、钢管以及不允许殴打闹事者的头和裆部从表面上看属于对伤害部位的要求;针对本案指控的是聚众斗殴罪,三位股东作为制定者的初衷是以制止扰乱经营的不法行为无目的,伤害只是不可避免的一种可能结局,在客观上或许因人体部位的差异致伤的程度轻一些,单纯的伤害程度一情节不足以免除聚众斗殴罪的指控,因为该罪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素,需全面审视。
其次,三股东为娱乐公司安保需要制定的保安制度明确规定保安因公犯罪有单位负责和负担费用,这样的规定给保安的暗示不明,相信不同的保安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有的理解为过失犯罪,有的理解为防卫过当犯罪,当然有的会理解为故意伤害犯罪,相信每一个保安都会有一个犯罪成本的计算思想,稍有法律常识和法律意志力的人不会轻易以身试法的。结合其他规定内容,有当班保安领导下令殴打,无论基于企业管理的角度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企业保安规章制度是股东下放管理权(指挥权)的行为,没有授权的应有意思,后者体现不出管理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民事授权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三股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保安职权和职能,保安保安职权和职能源于成立和保安成员的行为。三股东更算不了直接指挥保安参与聚众斗殴的范畴,因为每一次指控的聚众斗殴的实施行为缺少直接指挥的事实,这个制度不是每一起聚众斗殴的策划或安排,充其量是一个指示而不是一个指令,所以就谈不上存在指挥行为了。另外,教唆犯罪是教唆故意的犯罪,三股东假如存在犯罪的教唆故意或者更具体地说存在聚众斗殴的教唆故意,故意引起保安的犯罪意图非该制度的本质内容,这与设定管理规章的股东初衷不一致。
再次,第一起和第二起指控,虽有受害人被殴打的事实,但是实施殴打的保安只限于二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三人以上的人数要求,达不到“众”的犯罪构成要件。
再其次,前两次已经达成民事和解,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已作治安处罚处理,既定性再控犯罪的处理不正确,再说,聚众斗殴也不能累计计算,保安大队也不是犯罪集团更不能合并计算犯罪后果。
第三起指控可以认定三股东事发前没有发号施令、事发中没有具体指挥和调度的行为,事后虽知情但械斗已经结束,纠集者无亲临现场指挥或参与殴斗的事实,将三股东列为主犯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按刑法第二十九条指控犯罪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且难于寻找证据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第四起指控,先是三位消费者不守公共场所规定,后主动挑衅找事与保安发生争执,接着还是这些消费者之一先动手打了保安,也是先动了杀伤力强的长刀,用瓶子砸伤了一保安后才引发的第一次殴斗。后指控警察到达现场后才制止了互殴,三股东密谋报复计划,紧接着派车拉了六位保安,开车转了第一圈因见到巡逻的警察而折返。再一次,保安大队长带领六名保安先在财务支了活动经费,准备就绪后,因公安机关传唤保安大队长而取消行动。这次指控其实包括三次独立的聚众斗殴或者更为准确的说法是斗殴行为,当晚刚开始的殴斗双方都有三人在现场,但是各方参与人数没能在证据上形成固定,就此一点,指控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后两次的报复行为在理论上称之为聚众斗殴的犯罪未遂,两次未遂均因发现警察或警察传讯,属于主动终止犯罪,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于刑事责任。前后在斗殴的行为上也有差别,前为双方间的“斗”后为一方向另一方“殴” 的报复行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另外,聚众斗殴罪都是非法对非法的行为对抗,以暴力攻击对方的身体作为殴斗的追求目标。第四起指控的双方起端殴斗行为不排除受害方先非法侵害的存在,保安方出于偶然防卫的合法正当反击行为,受害人轻伤的原因是适当防卫的结果。
【作者简介】
王建胜,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刑法在职研究生,中国冤假错案网首席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河南省仲裁员,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