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案情:2014年1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贺小平驾驶套牌为浙HP007越野车至海滨市人民路少年宫西侧附近时,倒车碰到被害人张三停放在路边的售卖小吃的手推车,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驾车驶离,经前方路口掉头折返至人民路三门豆捞附近,被被害人等人发现并将该车拦停在靠中心绿化带的机动车道内。被害人的妻子李四站在车头前拦阻,被害人站在该车驾驶员车门左侧与被告人理论,要求贺下车处理纠纷。被告人拒绝下车,强行启动车辆,采用点踩油门的方式,连续数次顶逼车头右前方的李四,迫使李四做出避让。被害人见状抓住该车驾驶室左侧前车门把手并拍打车窗要车停下。围观群众杨汇也抓住该车左侧后车门把手拍打车窗要求车辆停下。李四被顶撞后,避让至车辆右侧并抓车右侧反光镜壳,被告人趁拦在车辆前方无人之际,向左侧打方向驶离。由于车速过快,被害人张三随即被车拖行,挡车行驶至距人行横道线南侧约11.1米时,张三被摔倒在该路中心绿化隔离带西侧路面,头部遭受挤压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公诉人指控间接故意杀人,第一辩护人辩护是过失致人死亡,第二辩护人辩护是意外事件。 邓鸣律师的意见:卡死+后视镜盲区=意外事件1被害人是怎么死的 从力学角度,三点即形成固定,三点固定法。人的手指有三个关节,第一指关节或者第二指关节伸入车门把,车辆启动加速,可以脱离;当第三指关节从上至下伸入车门把,手掌正面被车门把横阻,形成一个力点,车辆加速致手掌部因加速度受力,形成一个力点,第三指关节已经伸入车门把,转动手腕提手时第三指关节会抵在车门上,形成第3个力点,三点固定,卡死。双手的力量在自然状态下一般是平均出力的,除非刻意。左手拍车窗拍得越重,右手握车门把越重,插入越深。此时张三因情绪激动,左手猛拍车窗,右手猛拉锁住的车门,车门把已经被拉开了一格,张三的右手已经整只手插入直至虎口。保时捷具有极强加速性能,一开始张三可以跟着跑,几秒后跟不上想放手时已经放不了手,卡死,步伐跟不上车轮,被带倒并拖行。他不是不想放手,也不是因为车速太快他不想放手,手被夹拖行,人的重心向下,手举过头顶在上方被夹,失去平衡,他更没办法活动,他放不开手。汽车有盲区,是指驾驶员坐在驾驶座上驾驶的时候观察不到的地方。从车门把手以下往后开始并向外侧展开有大约30度的区域是在反光镜的视界以外,车辆越高或体积越庞大那么它的后视镜以下的扇形盲区就越大,车辆越高表示半径越长,车身越宽表示弧度越大,都与扇形面积成正比,越野车的扇形盲区面积更大。张三被拖行的位置全部位于后视镜盲区,被拖行时,从后视镜完全看不到张三。右手挂在驾驶室车门把上被拖行,张三受到的牵引力不是全身的正向牵引,而是右侧单方向受力,方向是向前并向车中心偏移,根据保时捷的车身宽度、车门把至车头的长度,可以大致估算出力量的夹角约为正向偏右20.6度。因此,在被拖行过程中,或手指骨折、手腕骨折脱落时身体因惯性会向车内侧滚动,落地瞬间头颅即遭左后车轮碾压,遭受巨大钝性外力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与法医鉴定报告吻合。2在车辆启动时,因手握车门把会被拖死,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属于意外事件。驾驶员控制油门和刹车,车辆一耸一耸逼退挡在车辆右前方的李四,是在逼退右车辆前方的人后才加速逃离现场的。驾驶员把车辆一耸一耸的行为,表明他对造成伤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对站在车旁的人,一般认识,哪怕手握车门把,跟不上车自然会放手,其实不然。张三一开始跟着车跑,几步以后想脱手时已经来不及了,带倒并被拖行。倒地拖行的位置又位于后视镜盲区,驾驶员从左侧车窗和后视镜观察--外面的人不见了。总以为是车外的人跟不上车,摆脱了,还松了口气,哪知道正在车门把上挂着被拖行。因为存在人被拖行牵引力的夹角,凡是被汽车加速度卡死在前车门把手,必死无疑,只要是直线行驶中脱落,几乎都被后轮碾压。除非正好是在车辆向悬挂人的另一侧转向的过程中脱落,因离心力的作用才可能逃脱后轮的碾压,而这是死者不会告诉我们的。本案的事故是常态还是特例?如果是特例,那就是意外事件。3总结因为加速度产生一个新的受力点,形成活动的三点固定,这是动态的固定,难以发现,很隐蔽,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本案,卡死+后视镜盲区=意外事件,辩护方向是意外事件,固守过失犯罪,交通肇事。4心得我们虽然不能身临犯罪现场,但我们可以通过对证据细节的剖析还原事故真相。这需要我们辩护律师静下心来,全身心地把自己投入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去,细细体会、感受当事人。成也细节、败也细节,细节往往因为其“小”而容易被忽视,但细节往往是事物发展的关键和突破口。细节突破,可能与法律的专业关系甚小,而与其他领域的知识息息相关,律师的思维不能被法律绑架。所以,我们要做生活的有心人,善于观察、善于思考,说不定哪天某条小资讯、某个小常识,会成为你下一个大案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