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扣除"合理开支"是个认识误区

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时,将被告人犯罪所得用于给领导送礼、招待等费用,认定为 “合理开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兹从以下几方面说明这个问题。
一、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和侵犯的客体。
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变成由个人支配的私有财产,犯罪就已构成。
二、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但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是一回事。犯罪故意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表明犯罪人对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是持一种敌视或蔑视的心态。犯罪目的是犯罪人通过实施行为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目的是对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目的的内容就是危害结果。犯罪动机则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起因。犯罪故意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