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但其在公诉实践中运用的状况却并不尽如人意。公诉人通常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有意无意地忽视量刑建议,或淡化量刑建议的作用。笔者在此就量刑建议在公诉实践的运用谈些看法,以期有助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量刑建议在公诉实践中运用的不合理现状
在公诉实践中,公诉人员通常只在普通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而且通常是在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中运用。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一些简单的普通程序案件,如金额为一万多元的盗窃案件,公诉人员有时不会提出量刑建议。此外,对于量刑建议公诉人员也通常只是概况性地提出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期的幅度而不阐述具体的理由,并且刑期幅度也很大,有的只有起点。公诉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后也不关心法官的采纳情况。
总之量刑建议在公诉实践中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有与无没有多大区别。
二、公诉实践中忽视量刑建议的主要原因
1、对于量刑建议权的属性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有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于法无据,是检察机关自己给自己争权。但通说认为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涵。公诉权就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权力,其中请求量刑的权力即意味着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权。理论上的争议姑且不论,但量刑建议于法无据的现实确已客观地影响了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运用。
2、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不能称之为权力,说了也是白说。对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法官往往很少给予回应,判决的刑期若符合量刑建议,公诉人也很难知道是否是量刑建议的效果,因为法官不会在判决书中写出理由。这也打击了公诉人运用量刑建议的积极性。
3、认为量刑建议会干涉法官独立审判。公诉人若提出量刑建议,法官有时会碍于情面而采纳,这会干涉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违反司法独立的宗旨。若法官不采纳,公诉人也会觉得没面子,这样长期以往会影响法官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增加以后公诉人员办案的难度。
4、另外还有人担心,判决结果若与量刑建议相符固然是好,但若不符则意味着不是法官错了就是公诉人错了。这时若抗诉则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抗诉则是承认自己错了。与其冒承受此种两难境地的危险,不如在实践中不运用量刑建议。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一些想法
量刑建议制度的提出具有许多积极的意义。首先其是从程序上保障量刑公正的良策。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可以树立一个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批驳的靶子,由此通过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充分辩论,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保障量刑的公正。其次,量刑建议制度的提出可以减少律师与法官的幕后交易。律师可以就当事人的定罪问题当庭发表意见,但在关于量刑的信息只为法官掌握时,有“能耐”的律师往往选择另类途径与法官沟通,了解量刑标准,表达量刑意愿。这种做法违背司法公开的理念,极易导致腐败。量刑建议制度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此外,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促进公诉人业务的提高,有助于审判监督。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并将之纳入业务考核后,公诉人员必将大大关心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进而促使其更加努力地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当庭审结果与量刑建议的心理预期极不相符时,公诉人员可以及时提出抗诉,有利于审判监督。
当然,量刑建议制度的有利处还不止于此,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员往往不能正确理解量刑建议的积极意义。量刑建议本身的制度缺陷固然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造成不利影响,但公诉人员思想上认识的局限却已造成量刑建议制度难以为继的实际窘境。因此,统一公诉人员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阐明其积极意义,将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制度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
1、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阐述具体的量刑理由。量刑建议现在是在法庭辩论初期提出。笔者认为建议提出的时间恰到好处,但建议不应太简单,应阐明出建议的具体理由,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辩论,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另一方面,公诉人员据此也可以驳斥辩护方无理的量刑观点,取得法庭对建议刑期的认同,进而采信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可以提出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但不应是确定的,而应有一定幅度。量刑建议是为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确定的刑种刑期将迫使法官在放弃量刑裁判权与不听从量刑建议中做出选择。即使是合理的量刑建议,在刑期确定的情况下,一两年上下的量刑差别也难以说是错误的。因此确定的量刑建议反而会增加量刑建议制度实施的难度。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幅度以三到四年为宜,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以一年到二年的幅度为宜。
3、量刑建议不仅应在普通程序中实施,也应在简易程序中施行。在普通程序中实施量刑建议有加强审判监督的目的,那在公诉人员不出庭诉讼的简易程序中,量刑建议作为监督的手段就更有施行的必要。笔者认为,在简易程序中量刑建议不应写在起诉书中。起诉书力求简练,不能承受量刑建议具体繁复的量刑理由。我们可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作为起诉书的附页,与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送达被告人。这样既保证了审判监督,又可使起诉书保持简练。
4、在法院判决以后,公诉人员应审查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则应考虑究竟是量刑建议出错还是判决结果有误。在确定判决结果有误的情况下就应积极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当然,笔者认为,要进行这样的审查需要一个前提???法院的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应有明确的阐述。量刑建议在判决书中若得不到体现,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了。(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吴永飞 袁辉
一、量刑建议在公诉实践中运用的不合理现状
在公诉实践中,公诉人员通常只在普通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而且通常是在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中运用。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一些简单的普通程序案件,如金额为一万多元的盗窃案件,公诉人员有时不会提出量刑建议。此外,对于量刑建议公诉人员也通常只是概况性地提出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期的幅度而不阐述具体的理由,并且刑期幅度也很大,有的只有起点。公诉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后也不关心法官的采纳情况。
总之量刑建议在公诉实践中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有与无没有多大区别。
二、公诉实践中忽视量刑建议的主要原因
1、对于量刑建议权的属性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有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于法无据,是检察机关自己给自己争权。但通说认为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涵。公诉权就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权力,其中请求量刑的权力即意味着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权。理论上的争议姑且不论,但量刑建议于法无据的现实确已客观地影响了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运用。
2、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不能称之为权力,说了也是白说。对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法官往往很少给予回应,判决的刑期若符合量刑建议,公诉人也很难知道是否是量刑建议的效果,因为法官不会在判决书中写出理由。这也打击了公诉人运用量刑建议的积极性。
3、认为量刑建议会干涉法官独立审判。公诉人若提出量刑建议,法官有时会碍于情面而采纳,这会干涉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违反司法独立的宗旨。若法官不采纳,公诉人也会觉得没面子,这样长期以往会影响法官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增加以后公诉人员办案的难度。
4、另外还有人担心,判决结果若与量刑建议相符固然是好,但若不符则意味着不是法官错了就是公诉人错了。这时若抗诉则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抗诉则是承认自己错了。与其冒承受此种两难境地的危险,不如在实践中不运用量刑建议。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一些想法
量刑建议制度的提出具有许多积极的意义。首先其是从程序上保障量刑公正的良策。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可以树立一个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批驳的靶子,由此通过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充分辩论,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保障量刑的公正。其次,量刑建议制度的提出可以减少律师与法官的幕后交易。律师可以就当事人的定罪问题当庭发表意见,但在关于量刑的信息只为法官掌握时,有“能耐”的律师往往选择另类途径与法官沟通,了解量刑标准,表达量刑意愿。这种做法违背司法公开的理念,极易导致腐败。量刑建议制度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此外,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促进公诉人业务的提高,有助于审判监督。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并将之纳入业务考核后,公诉人员必将大大关心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进而促使其更加努力地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当庭审结果与量刑建议的心理预期极不相符时,公诉人员可以及时提出抗诉,有利于审判监督。
当然,量刑建议制度的有利处还不止于此,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员往往不能正确理解量刑建议的积极意义。量刑建议本身的制度缺陷固然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造成不利影响,但公诉人员思想上认识的局限却已造成量刑建议制度难以为继的实际窘境。因此,统一公诉人员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阐明其积极意义,将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制度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
1、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阐述具体的量刑理由。量刑建议现在是在法庭辩论初期提出。笔者认为建议提出的时间恰到好处,但建议不应太简单,应阐明出建议的具体理由,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辩论,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另一方面,公诉人员据此也可以驳斥辩护方无理的量刑观点,取得法庭对建议刑期的认同,进而采信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可以提出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但不应是确定的,而应有一定幅度。量刑建议是为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确定的刑种刑期将迫使法官在放弃量刑裁判权与不听从量刑建议中做出选择。即使是合理的量刑建议,在刑期确定的情况下,一两年上下的量刑差别也难以说是错误的。因此确定的量刑建议反而会增加量刑建议制度实施的难度。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幅度以三到四年为宜,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以一年到二年的幅度为宜。
3、量刑建议不仅应在普通程序中实施,也应在简易程序中施行。在普通程序中实施量刑建议有加强审判监督的目的,那在公诉人员不出庭诉讼的简易程序中,量刑建议作为监督的手段就更有施行的必要。笔者认为,在简易程序中量刑建议不应写在起诉书中。起诉书力求简练,不能承受量刑建议具体繁复的量刑理由。我们可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作为起诉书的附页,与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送达被告人。这样既保证了审判监督,又可使起诉书保持简练。
4、在法院判决以后,公诉人员应审查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则应考虑究竟是量刑建议出错还是判决结果有误。在确定判决结果有误的情况下就应积极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当然,笔者认为,要进行这样的审查需要一个前提???法院的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应有明确的阐述。量刑建议在判决书中若得不到体现,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了。(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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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飞 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