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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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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检察官担任辩护人法律规定应统一

        当前,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辩护人的情况较为普遍,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影响了办案效果和法治的尊严。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3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该条没有检察官、法官从检察院、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的禁止性规定。         检察官法和规则都有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的终身性禁止规定,而律师法则只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从业限制,并没有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法院办理案件终身限制规定。可见,法律之间已经出现冲突。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改检察官法和规则的相关条文。删除离任检察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的规定,使之与律师法的规定相一致。其理由是:一是遵循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则属司法解释,如与法律相抵触,自然无效。二是遵循了法律适用原则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与旧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新法,因此律师法显然要优先适用于检察官法。三是有利于平等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不得办理原任职单位案件的终身性限制,显失公平。离任检察官担任律师后有律师法相关规定的限制,有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有效管理,有职业道德的约束,不会对案件的公正办理产生较大的影响。四是有利于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同属部门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对同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使法庭处于两难的境地。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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