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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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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木马程序赢取虚拟货币用以销售的定性

虚拟货币对于主观上有非法变现目的的游戏对局者具有赌博筹码的功能,因此,通过木马远程控制在网络游戏对局赢取虚拟货币用于销售,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情
在2009年至2010年间,叶烽伙同他人,故意在互联网上设置假冒游戏网站,传播木马病毒,并利用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2010年4月25日18时许,叶烽伙同他人,通过木马程序控制一名为“罗马帝国主义”的游戏玩家(真实姓名为任某)的电脑,发现该玩家持有大额的虚拟货币,为赢取该玩家的虚拟货币,叶烽使用以徐永清身份证申请的“复古环境棵”的游戏账号,与被害人任某在“456棋牌游戏”中的“温州二人麻将”里,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进行赌博,叶烽利用远程控制程序看任某的“麻将底牌”,将任某持有的260余亿虚拟货币赢走。叶烽等人将所得虚拟货币变卖给银商后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其中叶烽分得人民币120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叶烽犯诈骗罪,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
云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货币对于主观上有将赢取的虚拟货币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具有赌博筹码的功能,在非法变现时具有财产属性。被告人叶烽通过设置假冒游戏网站、使用木马远程控制,以网络游戏对局的形式诈取被害人虚拟货币进行销售变现,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最终变现,故被告人叶烽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叶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对局游戏中,采用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偷看游戏底牌的方法,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变卖,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
云和县法院以被告人叶烽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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