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案情:某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与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其公司的物流交由该运输公司运输。陈某将货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的名下,并雇请了钟某负责承运快递运输业务。在运输过程中,钟某将邮政快递运送到指定邮政速递网点后,在未将快递包裹交付网点收货员前,多次暗中擅自拆封、截留他人快递包裹里的四部中高档手机,经鉴定,四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4631元。 分歧意见:对钟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系运输快递车辆的驾驶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构成盗窃罪。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运输快递过程中驾驶员可接近运输物品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钟某行为如何定性,争议的焦点是钟某窃取财物时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这是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主要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是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限等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或侵吞单位财物。而利用工作之便,是指行为人与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直接关联,仅仅是利用了工作中易接近单位财物、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条件。 对钟某行为的定性之所以产生分歧,缘于对快递物品处于何人占有存在不同理解。实际上,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拥有的所有权财物,也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他人所有的财物。因为处于单位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旦毁损或丢失,单位要对其赔偿。快递物品在未送达到收货人之前,其仍由快递公司保管,应属于快递公司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钟某对运输中的快递物品并没有完整单独占有。 从表面上看,钟某利用的是其作为运输快递车辆驾驶员的职务便利,实质上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而已。因为钟某是运输快递车辆的驾驶员,其工作职责是保证车辆和快递物品安全抵达目的地,不具有临时管理包括处分、调用、出售等运输物品的权利,同时供货单位也未授权许可钟某可占有、管理运输物品。所以说,钟某的窃取行为不属于将职务上管控之物非法占为己有,其利用的便利实质上属于易于接近运输物品的工作便利。可见,钟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